歌里唱得好,“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塊寶。”11歲的濟南濟陽男孩豆豆(化名)雖然也有媽媽,卻一度不能在媽媽的身邊,不能享受這種幸福,因為爸媽離婚了,他跟著爸爸。近日,一紙申請變更撫養關系的訴狀讓豆豆看到了希望,而他本人明確表示愿意跟著媽媽生活,起到了關鍵作用。
跟著爸爸生活,9歲才踏進校園
豆豆生于2004年8月,2011年5月爸爸王某和媽媽宋某離婚。根據當時的約定,豆豆由爸爸撫養,媽媽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到2013年9月,豆豆一直跟著爸爸生活。
2014年11月,宋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要把兒子“搶”回來。宋某稱,王某曾信誓旦旦地說自己會做個好父親,好好對孩子,我就相信了他的話。而事實上,他不但沒有做到一個好父親,甚至都不是一個合格的父親。離婚后長達一年王某沒有讓我看孩子,2012年11月我找被告的姨夫,經其勸說后我們母子才得以相見。
“自從我與被告離婚后,孩子便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我得知兒子沒有上學后,心急如焚,好言相勸,兒子才于2013年9月1日跨進學校大門。”宋某說,兒子的戶口王某一直也沒給孩子落上,給孩子落上戶口后,他又不積極給孩子補辦學籍,對孩子一點責任心都沒有。況且他與現在的妻子自2014年春天以來爭吵不斷升級,經常扭打在一起。被告根本不配做孩子的監護人。為了讓孩子健康快樂地長大,請求法院判孩子變更為由原告撫養。
而王某則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已滿10周歲,明確愿跟著媽媽
“是否準予變更,必須遵循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該案主審法官劉某某說,原、被告離婚后,無論孩子由誰直接撫養,都不會割斷孩子與原、被告的親情關系,原、被告均有關心和照顧孩子的權利和義務。孩子的成長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健康,還有心理上的健康。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應根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
劉某某說,爸爸和繼母吵架,對孩子來說,不是一個很好的成長環境;王某對孩子的關心不夠,不積極為其爭取受教育權等,這些都足以證明,孩子跟著原告即媽媽生活更合適。
“更為重要的是,孩子已經滿10周歲,應考慮孩子的意見。”劉某某說,法院對豆豆詢問時,豆豆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原告生活。原、被告的文化程度和撫養能力相差無幾,且原告亦有撫養孩子的能力,因此,法院判決變更為豆豆由宋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