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犯罪入獄,妻子在外和他人相戀后同居,以夫妻名義同居,還舉辦了婚宴,在兩人感情不合分手后,再次和他人舉辦了婚禮,也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最終,該女子被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
趙某與程某系夫妻,后程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監獄服刑。趙某在未與程某離婚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認識何某,兩人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并與何某同居。趙某明知自己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仍同意何某的結婚請求,并在何某老家舉辦婚宴,兩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后來,趙某與何某生活出現矛盾,導致感情消散,趙某找借口回江蘇一直未歸。經查,趙某離開何某后,和王某再次舉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生活。經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趙某賠償被害人何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法院以重婚罪判處趙某拘役2個月。
問題1:從刑法的角度看,為何趙某構成重婚罪?
律師表示:《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趙某在沒有和程某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仍屬于“有配偶”的狀態,而其雖然沒有和何某以及王某登記結婚,但是一直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構成“重婚罪”。
問題2:為何趙某兩次重婚,但法院判處的刑罰較輕?
律師認為:一方面,趙某兩次并沒有和何某以及王某登記結婚,構成的是事實婚姻,是在一定程度上觸犯了重婚罪;另一方面,趙某亦取得了何某的諒解,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亦應當從輕處罰,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僅是判處趙某拘役兩個月。
問題3:從民法典的角度,如何評價趙某的行為?
律師回應道:《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條第2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趙某的行為嚴重違背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則,無論是對程某、何某還是王某,都屬于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因此才存在對何某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