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沒有運輸危險貨物資質的情況下,跨省運輸了80瓶液化天然氣,后被收費站查獲后,該男子被法院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小貨車,運載液化石油氣鋼瓶到外省某液化氣站,灌裝液化石油氣后再運回。程某駕車行駛至收費站時,車內80瓶凈重1002.7千克的液化石油氣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涉案液化石油氣屬于危險化學品。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決程某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問題1: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表示:從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看,主體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主觀上為直接故意,侵害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客觀行為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以及其他一些具體的危險駕駛行為。
問題2:本案中程某為何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指出:《刑法》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的程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第四種情形,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
問題3:本案中程某被判拘役,拘役的性質什么?
律師解釋到: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法,通常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有必要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以對其達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根據《刑法》第43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