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多次嫖娼,被未婚妻發現后,兩人解除了婚約,但是男子事后又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一方面判決被告返還部分彩禮給原告,另一方面又對原告的行為予以道德層面的譴責。
邱某與夏某訂婚后同居,后邱某嫖娼多次,雙方解除了婚約。解除婚姻后,邱某將夏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彩禮、改口費等共計26.8萬。法院一審認定,邱某給付夏某彩禮18.8萬元和價值2.2萬元的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各一件。兩人未登記且已解除婚約,邱某有權要求返還彩禮。但邱某嫖娼的行為具有明顯過錯且十分嚴重,應從道德層面應予以譴責,酌情以夏某返還邱某彩禮款12萬元,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也一并返還。
問題1:法院在本案中為何判決原告酌情返還部分彩禮給被告?
律師回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民法典的相關司法解釋沿用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并沒有締結婚姻,原告給付彩禮的目的沒有實現,因此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
問題2:本案中邱某在訂婚后,如何看待多次嫖娼的行為?
律師指出:從婚姻立法來看,婚姻立法基本原則要求夫妻之間要盡到忠誠義務,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并沒有形成法定的夫妻關系,因此無法將其定義為婚姻立法中的過錯。但是,正如法院在判決中提到的,從道德層面來看,邱某的行為屬于明顯的過錯,是有違基本的道德的,而且嫖娼亦為行政違法行為。
問題3:本案中的彩禮為何不是全部返還,而是部分返還?
律師表示到:雖然本案中的原被告沒有締結婚姻,但是原因是在于原告在訂婚后多次嫖娼的行為,其行為雖然不屬于婚姻立法中的過錯,但是對其進行道德譴責符合婚姻立法的基本法律原則,適當地調整彩禮返還的比例,亦有助于對原告的這些行為進行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