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關注度和熱度越來越高,與之一起而來的虛擬貨幣傳銷類的范圍也給我們國家的社會和金融秩序穩定帶來了嚴重威脅。下面的這個案例就是被告人利用國外的傳銷平臺發展下線,鼓吹虛擬貨幣交易以及高利息理財的傳銷案件。
國外某公司在網上設立游戲理財等平臺,虛構其旗下產業眾多、資產雄厚的事實,鼓吹其線上線下資源整合能力,造成平臺穩定運行、持續獲利的假象,引誘參與者繳納3.5至100萬美元不等的入門費成為會員,告知參與者可獲取平臺推出的積分或虛擬貨幣,并設置高額獎勵模式,誘騙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并按照順序形成上下線關系。被告人孫某經王某介紹,下載APP注冊成為該公司的平臺會員,孫某通過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傳該平臺營利模式,并多次前往國外參觀考察實體經濟活動,以高額獲利為誘餌,為傳銷平臺發展下線。經查實,被告人孫某在平臺中注冊賬號總數為35個,發展下線6層,共計218人,涉案資金900萬余元,非法獲利359659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加入傳銷組織平臺后,以投資理財的名義進行廣泛宣傳,以高額收益為誘餌發展他人參加,直接或間接從下線繳納的資金獲取返利,同時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罰金、違法所得均已退繳,故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35965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問題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刑法》第224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诖耍梢钥闯鼋M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體要件包括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客觀要件為違反法律規定組織和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主觀要件為具有故意非法牟利的直接目的;主體要件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問題2:本案的被告人為何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律師表示:本案中的被告以投資理財為名義進行廣泛宣傳,通過鼓吹高額收益誘餌發展他人參加,直接或間接從下線繳納的資金獲取返利,同時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參加,騙取財物,共發展了6層下線,涉及的人數眾多,涉案金額較大,在傳銷組織中起的組織和領導作用較大,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警示?
律師提出:對于某些試圖通過虛擬貨幣來非法牟利的人而言,會觸碰到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無論是像本案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是像其他的詐騙罪等,都是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的主要罪名。而對于某些投資虛擬貨幣的投資者而言,一定要擦亮眼睛,要堅信風險與收益并存的基本原則,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不會存在,不要因為貪圖便宜而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