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病去世后,兒子將繼母告上了法院,要求繼母在繼承父親遺產的范圍內償還自己為父親生前看病所借的三萬元,但是繼母則認為這三萬元是繼子的贈與,不應當由自己償還。法院審理后,認定這三萬元確實是屬于贈與,不屬于債務,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馬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馬某某的遺產范圍內優先償還我為馬某某看病的借款30000元。事實和理由:2022年1月,馬某某病重,原告借款轉到馬某某微信×××元、王某女兒關某賬戶20000元、王某女婿宋某微信×××元,共計30000.00元。現馬某某去世,應在其遺產范圍內優先償還債務。被告王某辯稱,該筆款額應當認定為贈與,不屬于借款。馬某無權要求在繼承范圍內優先償還。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馬某與王某系繼母子關系。2022年1月,在馬某某患病期間,馬某通過微信方式分別向馬某某轉賬×××元、向王某之女關某轉賬20000元、向王某女婿宋某轉賬×××元,合計轉賬30000元。馬某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主張王某在繼承馬某某遺產范圍內優先償還借款。王某以此款系贈與法律關系不同意償還。法院認為:圍繞本案爭議即馬某提供治療馬某某疾病資金30000元究竟是王某與被繼承人婚姻存續期間債務還是馬某對馬某某的贈與焦點問題,馬某認為是王某與被繼承人婚姻存續期間債務。王某抗辯是對被繼承人個人的贈與。法院認為:馬某為馬某某提供治療身體疾患資金人民幣30000元,馬某某生前、王某女兒及女婿接受該資金。盡管馬某在庭審中提供其與馬某某錄像光碟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但鑒于錄像時馬某某身體狀況情形不能認定馬某某作出上述款額系借款的意思表示;結合相關繼承案件,馬某某患病期間與案外人進行相關財產處分已表明家庭經濟狀況及馬某系馬某某唯一子女的客觀情形,應當認定馬某向馬某某提供治療其疾患資金30000元系對馬某某、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的贈與,不能認定系馬某某、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故馬某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
問題1:繼承人是否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律師回答道:依據《民法典》第1161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繼承人償還債務限于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內,對于超出部分不具有償還的義務。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無需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問題2:本案中的三萬元為何屬于贈與?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本案中,雖然馬某有錄像證明涉案款項屬于借款,但是馬某某在錄像時的身體狀況不足以證明這是屬于馬某某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從常理看,該款項屬于父親生病,兒子為其支付醫療費的,按照贈與來認定更合理。
問題3:什么情況下,一筆債務才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對于夫妻婚姻期間向第三人所借的債務,若是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則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若是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