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女乘客陳某榮在乘坐公交車的時候,因為質疑司機多收了一元錢的車票而掌摑正開車的司機。事發后司機停車報警。今年5月9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榮有期徒刑4年。上海辯護律師指出隨著越來越多類似的案例表明公交安全事關重大,不容任何侵犯,不管誰以身試法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2018年12月27日,海口公交集團30路公交車上,陳某榮突然走到駕駛座旁,責備司機符傳明耽誤了自己的時間,同時質疑司機多收了自己一元錢。對此,司機符傳明情緒也有些激動,稱有事可以投訴。在二人爭執中,陳某榮將公交車上一面小國旗扯下扔在地上。見狀,符傳明便讓該女子把國旗撿起,話還沒說完就被該女子猛抽了一巴掌。符傳明回憶,當天他駕駛公交車抵達永桂開發區站時,陳某榮詢問到西站的票價。“兩元。”符傳明回答后遭到質疑。“她說我多收了她一元錢,但當時我正在開車,沒有做過多解釋,然后她說要投訴我。”符傳明說,公交車駛出站大約1分鐘,陳某榮開始用手機拍攝他,并索要他的工作號。當車行駛到西站后,見其仍不下車,符傳明對其進行提醒,不料卻遭到拒絕。車輛行駛至萬福新村站時,該女子突然上前找符傳明理論,于是出現掌摑司機的一幕。“突如其來的一巴掌把我打得有點懵,我第一反應就是要立刻停車,不能帶著情緒駕車。”符傳明停下車后,馬上撥打110報警。民警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榮抓獲。所幸公交車司機符傳明處置得當將車輛停穩,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隨后,由于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陳某榮被刑拘。
上海辯護律師表示:陳某榮的行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考慮到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發生,量刑在三年有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間。律師在此提醒此類行為入刑,說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越來越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滬律網提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的安全,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陳某榮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干擾司機,對乘客們的人身安全造成影響,而乘客是不特定的對象,陳某榮的行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