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網絡直播帶來的高收益吸引著一批又一批的主播,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多的主播甚至都放棄了自己的底線,想盡一切辦法讓觀眾多給自己打賞,而這些被打賞的錢的來源也不是主播們索要考慮的事。而這就導致,有些未成年人拿著父母的錢,去給主播們打賞,而未成年人們的自我控制力又相對不夠,往往打賞的就是巨額打賞。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這審理了一起特別的案件,未成年人小劉的家長將某直播平臺告上法庭,要求全額返還小劉打賞的158萬元,這158萬元是小劉家里的全程積蓄。小劉父母介紹,小劉性格比較固執,沉迷網絡后對學習毫無興趣,他們用盡了所有辦法也奈何不了小劉,最終只能同意小劉輟學。為了給小劉找一條出路,他們讓小劉在攤位上負責收錢,試圖讓小劉早日進行做生意的角色。而在小劉負責收錢的70天里,158萬存款被他揮霍一空,如果不是跟供應商結算貨款,父母會一直被蒙在鼓里。小劉起初不承認打賞主播,但轉賬記錄做不了假,最終在父母嚴厲的追問下,小劉才說出實情,這158萬被他打賞了同一名主播。父母將小狠狠教訓一頓后立即向平臺要求全額退款,但平臺稱打賞屬于自愿行為,主播不存在誘導或欺騙行為,只能退還部分款項。數次協商無果后,父母將直播平臺告上了法庭,按照慣例,法院將雙方召集到一起進行了調解。從法律上來說,小劉進行打賞行為時還未成年,15歲的孩子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能力支配158萬元巨款,甚至不知道158萬的數字代表什么意義。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直播平臺全額返還了158萬元打賞。
問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做出的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是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或者與其年齡和智力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買一些日常生活和學習所用的東西等。
問題2:在本案中小劉打賞主播158萬元的行為是否有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45條第1款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本案中小劉才15歲,其打賞網絡主播一百多萬元的行為當然是與其年齡和智力等不相適應的,而且也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小劉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在明確表示要追回這些打賞的錢的情況下,說明是拒絕對小劉打賞行為的追認,因此小劉打賞主播的行為從法律上看是屬于無效的。
問題3:如何看待打賞網絡主播這一行為本身的法律性質?
律師解釋到:對網絡主播打賞不應當視為一種贈與,因為根據《民法典》第657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果將對網絡主播的打賞視為一種贈與,那么受贈人是網絡直播,贈與人是在網絡直播平臺注冊的用戶,但是在實際上,在網絡直播平臺注冊的用戶是先在網絡直播平臺上花錢購買相關的禮物后,再打賞給主播,而主播并非是直接拿到這些打賞,而是需要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將這些打賞的禮物換算成金錢,再扣除其中屬于網絡直播平臺的份額后才能拿到,這就不符合贈與合同的屬性,因此對網絡主播打賞應當是屬于一種服務合同,不過我國《民法典》當前只規定了技術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而沒有規定一般的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