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幸離世,但是在離世后的半年時間里,他的遺體卻一直被冰封在殯儀館中,一直未能入土為安,而導致這一幕的原因是因為老人在生前留下的一份遺囑,導致老人的養女、養子和姐姐等幾個親人之間發生了遺產繼承的糾紛。
言阿公一生未娶妻,膝下一子是40年前從其二哥處收養的,收養后改姓言,名言某,但未辦理收養手續。言阿公還有一位姐姐言阿婆,已89歲高齡。除此之外,他的父母和兩位哥哥均已去世。阿公生前立有一份遺囑,對他的所有財產進行了交代,將其遺產留給其義女阿雪及其家人。原來,言阿公在世時曾與養子言某不和,后受住所對面開店的阿雪一家照顧得以安享晚年,故收養阿雪為養女,但也未辦理收養手續。在言阿公故去后,阿雪一家便拿著言阿公留下的遺囑,一紙訴狀將言某、言阿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阿雪一家繼承言阿公三室一廳的房屋、退休金、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存款、名下字畫等收藏品。言某與言阿婆到庭后,堅決不同意阿雪的訴請,認為遺囑真實性完整性存在問題,其表示言阿公曾患有腦梗,可能訂立遺囑時精神情況已不樂觀,要求對遺囑的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即便遺囑有效,遺囑未提及的內容也應當依照法定繼承進行。阿雪說的字畫等收藏品根本不存在。阿雪拿出了言阿公生前病歷卡和寄給阿雪的信件,證明言阿公神志清醒。法官前往言阿公所在衛生院調取了檔案,查看言阿公簽名字跡。初步認為遺囑系言阿公所寫的可能性較大,于是再次約談原被告,向雙方展示了字跡鑒定樣本,希望他們謹慎考慮。經過法官的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也意識到了矛盾的所在。原來言某一方只是不甘心原本由其繼承的財產竟被“外來人”奪了去,但他也認識到自己在養父晚年不妥善贍養的過錯,希望原告方繼承言阿公的房產后能給其一定的經濟補償。阿雪也表示了理解和諒解,同時希望盡快了卻本案,讓言阿公能早日入土為安。最終雙方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約定言阿公的房屋尊重其遺囑意愿,歸阿雪一家所有;阿雪一家給予言某一方19萬元的補償,言阿公的退休費等均歸言某一方所有;言阿公所有的后事由言某操辦。
問題1:本案中言阿公的法定繼承人有哪幾個?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從繼承法的角度講,言阿公沒有配偶,也沒有親生的子女,收養的兒子言某也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故言某也不屬于繼承法意義上的法定繼承人,義女阿雪也是如此,所以言阿公的法定繼承只有其姐姐言阿婆。
問題2:本案中言阿公的遺囑是否有效?
律師表示到:《繼承法》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言阿公所立的遺囑從字跡上看,遺囑系其親筆所寫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能再證明言阿公在立遺囑的時候精神狀況是良好的,該遺囑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該遺囑就是合法有效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回答到:家人為了一份遺囑,而對遺產的分割產生糾紛,導致去世老人在長達半年的時間里一直未能夠入土為安,這對于傳統觀念較重的中國人來說,是很不好的行為。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我們更應該看重的是為先人的一種緬懷,而不是遺產本身的財產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