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兒子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個月給付撫養費,但是因為兒子患有精神疾病,和母親以及外祖母的生活存在困難,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的數額,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兒子的訴訟請求是有客觀情況所證實的,并且要求增加的撫養費數額也是合理的。
趙某1訴稱:被告趙某2與原告母親李某經院判決離婚,判決被告每月僅支付300元撫養費。現原告本人患一級精神病,原告母親李某患先天性心臟病,均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僅靠原告外祖母打工維持三口人生活,現在無奈原告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增加給付子女撫養費700元(加上已經判決的300元,合計1000元),自2019年5月至原告獨立生活為止。法院認為:趙某2系原告父親,雖與李某離婚,但應盡撫養義務,因此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撫養費。雖然對于撫養費已經法院判決了每月300元。但是由于原告逐漸成長,目前還能讀書,但是仍舊精神一級殘疾,故需要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同時,隨著現在城鄉生活消費水平的提高,300元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原告的基本需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數額。原告主張在每月300元撫養費的基礎上增加700元并未超出合理需求,每月合計1000元的撫養費對于原告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來說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應予以支持。關于增加撫養費期間的問題,原告主張自2019年5月份起算至原告能獨立生活為止。結合本案,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原告一級精神殘疾,不能獨立生活,該因素并非因其主觀原因導致的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故原告主張到原告獨立生活為止不違反上述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因為患有機身疾病,并且還在讀書,原定的每月300元的撫養費確實無法滿足其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開支,因此原告訴請被告增加撫養費的數額是合理的,并且增加的數額也在被告的經濟能力范圍之內,所以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指出:子女不能獨立生活,不是簡單地指子女因為沒有工作而沒有收入來源,而是指子女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的教育,或者是因為患有疾病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