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婚夫妻在結婚后沒多久,妻子就外出不在家居住,丈夫多次和其協商未果后,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這個案例中,雙方當事人基本沒有形成夫妻感情,在出現感情破裂時,法院判決離婚是更合適的選擇。同時,男方因為給付彩禮而出現生活困難的情況,這屬于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
原告劉某訴稱:其經人介紹與被告閆某相識,認識幾天,媒人讓原告下彩禮70000元、四金(12000元)、新電動車(2400元)才能結婚,原告家按媒人的要求下了彩禮。兩人隨后舉行了結婚儀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后時間不長,被告基本上不在家居住,經常說是在親戚家居住,原告及家人多次電話聯系讓其回家,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不回家。后來原告和父母一起五、六次到被告娘家叫其回家,被告見到原告大吵大鬧,并要求與原告離婚。依據被告結婚后的言行,并隱瞞多次婚史,原、被告沒有任何夫妻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時間短,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并判令被告退還財禮70000元,四金計款12000元以及電動車計款2400元。被告閆某辯稱:1、自己不同意離婚,自己一心一意想原告過日子,2、原告起訴與事實不符,起訴中稱自己有三次婚姻均不是事實,3、彩禮下了66000元,有電動車和四金,但是自己只帶走了耳釘,其他戒指、手鐲、項鏈都在原告家里,電動車自己騎走了。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從經人介紹到舉行結婚儀式只有十幾天的時間,未深入了解,草率結婚,雙方未有感情基礎,婚后又因家庭瑣事生氣,原、被告共同生活不足三個月,經法院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故法院應當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為了下彩禮向別人借款,婚后未予償還,導致原告家庭困難,有行政村證明及證人證言予以證明,法院予以采信。本案被告認可下彩禮66000元,并實際收到四金,占有電動車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可。對被告抗辯戒指、手鐲、項鏈都在原告家中,對此原告予以否認,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對被告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納。由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三個月,以返還彩禮總數的70%為宜,即被告應返還彩禮款46200元,其他物品應當返還實物為宜。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本案中劉某和閆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成為了夫妻,但是兩人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非常的短暫,感情基礎非常的薄弱,如今兩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考慮到劉某給付的彩禮數額較大,并且劉某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比較困難的,閆某應當適當地返還部分彩禮給劉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后很短暫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就離婚的,那么即便男方沒有因為給付彩禮出現生活困難的情況,當男方訴請法院判令女方返還彩禮時,法院也通常會為了保障判決的公平正義,而會酌定女方返還部分彩禮給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