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工作原因而長期分居,而隨著兩人的分居,夫妻感情也逐漸產生了問題,女兒一直跟隨母親生活,丈夫想探望女兒卻被妻子阻攔,無奈之下,丈夫只好將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享有對女兒的探望權,那么在夫妻雙方尚未離婚,只是分居的情況下,夫妻一方是否有權行使探望權呢?
黎某與方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雙方感情良好,2014年生育女兒小黎。后因黎某工作調動至外地,導致二人長期兩地分居。2018年,雙方產生離婚糾紛而繼續分居生活,小黎一直由方某撫養照顧。其后,黎某因欲探望女兒但長期受方某阻礙,遂訴至方某住所地法院,請求判決其享有探望權。另查明,方某已向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目前該案尚在審理中。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夫妻處于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的分居期間,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主張對子女的探望權。對此存在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探望權產生于婚姻關系解除后,而原被告雙方尚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主張探望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子女的探望、交往等事項屬于應由夫妻雙方根據婚姻現狀確定的監護權行使方式,因此產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觀點認為,撫養權作為一種親權,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當然包括分居期間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雖然雙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但在此分居期間兩人均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故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法定的監護撫養義務,也當然享有撫養、探望子女的權利,這也是法定監護人行使撫養權的一個體現,故應當支持原告探望的權利。
問題1:《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的?
律師回應:《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因此,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父或母行使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不能以干擾子女正常學習和生活為前提的。
問題2:在本案中,黎某是否能行使對子女的探望權?
律師表示:分歧意見中的第二種觀點應當是正確的,《民法典》上述對探望權的規定雖然只是針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父或母一方,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改變,在父母分居期間,即便是尚未離婚的,探望權也并不會不存在,只要是父母一方探望子女遭到阻礙的,就可以正當地行使探望權,這正是父母子女關系的重要體現。
問題3:法院是否會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呢?
律師解釋道: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分居較長的時間,夫妻感情已經較為薄弱,如今又因探望權而發生糾紛,可見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基本達到要破裂的程度,法院通常是會判決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