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離婚后起訴前夫,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因為她認為前夫沒有對女兒盡到撫養的義務,還對自己以及女兒進行辱罵,這嚴重傷害了尚年幼的女兒的身心健康,但是因為舉證不能而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指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也要遵守一般的舉證責任原則,在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的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存在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時,法院是不會支持其訴訟請求的。
原告陸某訴稱:其與被告許某1在離婚時約定婚生女許某2歸被告撫養。離婚后,婚生女在被告處一直由被告的父母照看,被告沒有照顧許某2,被告不盡撫養義務。不僅如此,被告離婚后再婚,再婚的妻子和被告一起無故發短信及在網上散布謠言,辱罵原告。孩子在四歲時身上無故產生很大疤痕,原告責問被告及其家人,其說是稀飯燙傷,被告作為監護人對孩子不盡心,使得年幼孩子的身心受到創傷。綜上,被告對孩子許某2不盡撫養義務,辱罵孩子及原告,其行為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并且被告和其妻子也要求原告領回孩子,原告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著想,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許某1辯稱:雙方在離婚時明確約定許某2隨父生活,現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告訴狀中所稱主要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且與本案無關聯,不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被告不同意變更撫養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女許某2由被告撫養,后許某2隨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至今。現原告以被告對許某2不盡撫養義務和辱罵孩子及原告為由,要求變更許某2由其撫養,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原告亦無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的法定變更情形,故原告要求變更許某2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法院之所以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因為原告的舉證不能證明被告對女兒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是不會輕易準予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指出:上述司法解釋列舉了幾種準予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這些情形都是為了實現未成年子女在變更撫養關系后能夠得到更好地照顧,能夠更好地成長,但在實際上是否存在準予變更的情形,需要由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的原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