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期里非法捕魚,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需要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貴州省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捕魚的案件。上海辯護律師強調,水產品資源不僅是我們當代人類的,更是后代子孫的,莫要為了眼前的利益,而過度索取水產品資源。
2019年3月30日,正處于貞豐縣天然水域的禁漁期。楊某華、楊某金、方某、楊某品共謀去納歪河邊電魚,由楊某金提供電魚機等工具,乘坐楊某華駕駛的面包車到河邊,后被民警當場抓獲。經清點,使用電魚機共捕獲3.6千克魚。案發后,四被告主動購買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20800尾魚苗,在非法捕撈區域進行投放。該案經貞豐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華不服判決,訴至黔西南州中院。黔西南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楊某華與原審被告人楊某金、方某、楊某品,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懲處。四人共謀后共同積極實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主動購買魚苗在非法捕撈區域投放,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分別判處四被告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上海辯護律師指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四名被告人在禁漁期電魚,對納歪河的水產資源造成嚴重的損害,雖然事后投放魚苗進行補償,但其行為和手段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認定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滬律網提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要件之一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為首或者聚眾捕撈水產品;大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捕撈水產品的;采用毀滅性捕撈方法,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名貴或者稀有的水產品的;非法捕撈或者暴力抗拒漁政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