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近七旬的男子因為子女的反對而沒有談成一段“黃昏戀”,分開后男子找到女方要求其返戀愛期間的開支,在索求無果后,男子竟然帶著刀到女方家中砍傷了兩人,自己也喝下了農藥,不過幸好三人都被搶救回來了,男子也因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而被判刑。
2018年4月,69 歲的吳某與年齡相仿的韓某開始了一段黃昏戀,并于2020 年農歷二月初一同居。無奈雙方子女都不認可這段關系,兩人只能分開。此后,吳某多次要求韓某退還戀愛期間花費的錢款,女方未予回應。2020年4月30日,吳某購買農藥殺蟲劑后,將部分殺蟲劑倒入藥瓶中,塞進褲袋。他還將一把菜刀放在塑料紅桶中,提著桶去找韓某。到達韓某家后,吳某從塑料桶中抽出菜刀進入其臥室,朝韓某和其孫子吳某壬的頭部砍了兩刀,吳某壬被砍后跑出臥室向其嬸娘求救。再次朝韓某頭部砍了幾刀后,吳某從褲袋拿出殺蟲劑喝下。爾后,三人被送至醫院救治。經鑒定,韓某失血性休克被評定為重傷二級;韓某頭部損傷被評定為輕傷一級;吳某壬失血性休克被評定為重傷二級;吳某壬頭部損傷被評定為重傷二級。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因感情債務糾紛故意殺人,致二人重傷,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問題1:子女是否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呢?尤其是“黃昏戀”?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1069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婚姻自由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或者侵犯,合法的婚姻必然是建立在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的,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權,不能為子女包辦婚姻,同樣的,在父母年邁后,子女也不能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權,尤其是像“黃昏戀”,這也是老人追求自己婚姻自由權的表現,子女應當予以積極地配合和支持,一昧的反對是不可取的。
問題2:如何看待本案中吳某要求韓某返還其在戀愛過程中的花費?
律師回答到:對于戀愛過程中的花費在分手后能否返還的問題,我們應當將重點放在認定這些財物是否屬于彩禮,即應當區分彩禮和一般贈與。對于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币虼?,如果情侶在戀愛過程中有彩禮給付的,那么當分手后,給付彩禮的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但是對于一般的贈與,《民法典》第658條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币虼耍坏┵浥c的財產已經轉移了,像戀愛過程中已經花費的開支,在情侶分手后,從法律上看,一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另一方返還的。
問題3:在刑法上,吳某是否屬于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律師回答到:盡管吳某在砍傷兩人后試圖服毒自殺,但最終被搶救回來了,而這不影響吳某的定罪量刑。吳某以殺人的故意,采用極端的方式,情節非常惡劣,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其已然是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只是最終兩名受害人所幸被搶救回來,吳某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從未遂的角度看,依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眳悄晨梢员日展室鈿⑷俗锏募人鞆妮p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