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男子因為不堪忍受老婆長期對其家暴,一怒之下用電線“勒死”老婆,然后騎著電動車,載著老婆的尸體,來到轄區派出所投案。但讓男子沒有想到的是,老婆并沒有死,在派出所蘇醒過來了。該男子最終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王某和其妻子結婚后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爭吵不休。每次吵架,老婆都會辱罵王某,而且輕則動手抓撓,重則對其大打出手,自認為對老婆有愧疚的王某每次都忍受下來。今年2月5日的晚上,兩人再次爭吵,丈夫王某覺得不能再受其妻子長期辱罵、家庭暴力,于是動了殺死妻子的想法。考慮到孩子在家,王某于是說要和妻子到底下儲藏室談談,將妻子騙到自家儲藏室后,隨手撿起儲藏室內電線勒妻子頸脖。數秒后,見妻子不再動彈,王某就將妻子“尸體”抱至自家電動三輪車后車廂,后駕駛電動三輪車至盱眙縣公安局工業園區派出所投案。但是,讓他想不到的是,經過一路顛簸,他的妻子在派出所院內蘇醒了,而他本人則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控制。在案發后,王某妻子向辦案機關提出“不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責任”的申請,她稱,丈夫沒有殺她的故意,也沒有造成任何后果,考慮到他們夫妻多年感情,考慮到他們的家庭,她懇請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不追其丈夫的的刑事責任。但是王某仍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被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的10月22日,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問題1:既然王某的妻子沒有死,那么為何王某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并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回答到: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王某有殺害妻子的主觀故意,并且已經著手,用電線勒住了妻子的脖子,只是在妻子昏迷后誤以為妻子已經死亡,故而收手,王某的行為屬于著手犯罪,但因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這屬于未遂。因此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為未遂,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問題2:為何王某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律師解釋到: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會根據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刑罰,王某的行為屬于情節較輕,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綜合考慮案件起因、性質、后果及王某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現、王某妻子諒解等因素,再加上王某屬于未遂,依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王某應當減輕處罰,所以法院最終在故意殺人罪的最低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基礎上再予以減輕,判決王某兩年有期徒刑。
問題3:為何王某的妻子表示不追究王某的行為了,法院還是要判處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兩年有期徒刑?
律師表示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的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屬于當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訴案件,因為故意殺人罪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即便王某的妻子已經原諒了王某,但是王某因其殺人行為仍不能被免除刑罰,所以法院仍然是判決王某兩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