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兒子跟隨父親生活,在家上網交納了一千多元的上網費后,將自己的母親告上了法院,要求母親承擔一半的上網課,并增加每個月的撫養費,但是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結合法院的觀點認為,父母一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主要包括教育費和生活費等,而網費并不在其中。
16歲的少年小杰現在職業學校讀書,他起訴稱,其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他隨父親一起生活,母親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現在,每月200元的撫養費不能滿足他的教育需要。他父親身體有病,沒有固定生活來源,曾多次與母親協商增加撫養費,一直未獲同意。他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至每月600元,并由母親負擔其在家上網費1200元的一半。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杰現在的生活、學習費用確有增加,但小杰要求其母承擔的撫養費數額過高,法院予以適當調整,由原來的每月200元增加至300元。對于小杰要求母親分擔其在家上網的費用,法院認為該費用超出了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的范圍,法院不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小杰在父母離婚后跟隨父親生活,父親患有疾病,沒有固定的收入,小杰和其父親的生活的確存在困難,但是小杰所要求的其母親應承擔的撫養費的數額過高,法院基于各因素的考慮而進行適當地調解,同時上網課是一種額外的支出,并不在小杰的母親所要支付的撫養費的范圍之內。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指出:未成年子女起訴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一方面是要在必要的情形下,即所謂的“必要性”原則;另一方面增加的撫養費不應當超出適度的范圍,要在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的經濟能力范圍之內,即所謂的“適當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