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多為農戶承包經營,那么在承包期間,承包人去世后承包的責任田被征收了,那么獲得的補償款歸誰所有呢?是否可以作為原承包人的遺產呢?上海遺產律師解釋到,無論是從遺產的形成時間來看,還是從承包地的性質來看,責任田的補償款都不能被認定為遺產。
陳某有一兒一女,早年老伴因病去世,女兒陳某英出嫁后,陳某便和兒子陳某強共同生活,其名下的責任田也由兒子陳某強一同耕作。2010年陳某也因病離世,2018年因修高速公路,陳某名下的2.3畝責任田獲得征地補償款8萬元,該款由村組織匯入了陳某強賬戶。陳某英得知后就該8萬元補償款的分配與陳某強產生爭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爭議焦點是陳某死亡后,獲賠的責任田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英和陳某強都是陳某的子女,對于征收陳某的責任田所獲得的征地補償款,是屬于陳某英和陳某強的共同繼承的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承包人死亡后,責任田補償款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遺產是公民去世前遺留的個人財產,在公民去世后形成的財產不屬于遺產,因此諸如撫恤金、死亡賠償金以及本案中的責任田的補償款等都不屬于遺產,都不能按照繼承的規則來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滬律網提示: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而非公民個人所有,因此陳某承包的土地,不屬于陳某的遺產。而在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通常不會因為家庭成員的死亡而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土地由所在戶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以,陳某死后,責任田應由陳某強承包經營戶繼續承包經營,相應的土地征收補償款也是陳某強承包經營戶所取得的收益,不屬于陳某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