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再婚后,女兒跟隨母親生活,一家人住在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屋,但是在母親和繼父離婚時,繼父指出要分割這套房屋,那么繼父是否可以分到呢?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從本案的情形來看,男方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這套房屋屬于其和女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共同居住的事實,但這并不能為其分得房產提供證明依據。
譚某與何某系再婚組合家庭,譚某的女兒李某跟隨其一起生活。譚某與何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房產,一家三口生活在登記在李某名下的房屋里。2018年,譚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譚某的訴訟請求。2019年,譚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稱雙方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且其已身患重病,時日無多,患病期間何某未盡到扶助的義務,希望法院能判決離婚。何某辯稱,同意離婚,但是雙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法院審理認為,2018年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譚謀離婚訴請后,譚某離家在外居住并治病,且譚某生病期間,何某未盡到夫妻相互扶助義務,充分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何某主張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經查明房產登記在譚某女兒名下,且何某并未舉證證明該房系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的權屬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本案中不做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房屋登記在李某的名下,雖然李某在譚某和何某再婚后一直跟隨兩人生活,但是涉案房屋并不因此事實成為譚某和何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兩人離婚時,何某也不能主張分割涉案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滬律網提示:若要證明一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不僅要求夫妻雙方的名字都登記在房產證上,而且還需要存在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該房屋的事實。本案中的何某至少在房產登記上就不能證明該房屋屬于其和譚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當然無權主張分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