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利用班主任身份強奸、猥褻多名女學生,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竟無恥上訴,要求改判無罪。幾番波折后,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秦某被判處無期徒刑。秦某強奸、猥褻學生的行為帶給學生的不僅是身體上的傷害,更多的是心靈上的,還有留下不可磨滅的回憶。
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等機會,多次對女生A和B實施強奸;多次猥褻ABCDE五名女學生,猥褻F、 G兩名女學生各一次。2013年9月,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秦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2013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決并發回重審。2014年11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以同樣的罪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2016年1月,以秦某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與其犯猥褻兒童罪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17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審議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列席會議并發表了意見。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采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部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犯強奸罪情節惡劣,改判無期徒刑,認定被告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對猥褻兒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合并執行無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我國當前并未有完善的教師準入制度,對教師個人信息的收集、審核也存在諸多不足,以致教師性侵學生的案件頻發。而對該種類型案件的治理應該注重“系統化”“一體化”,不僅要關注職能部門的制度建設和執法力度,也應擴大社會工作者及心理輔導老師在類似案件中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滬律網提示: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學習、成長環境,應該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安全,同時加強青少年學生的自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