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人謀害,其繼母向其親生父親告上了法院,但是女子的前夫也參與到了這起遺產糾紛當中,前夫主張女子名下的一套房屋歸其所有,不能按照遺產來繼承。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在遺產分割前要注意審查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范圍,不能將他人的財產當做被繼承人的遺產來繼承,尤其是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系夫妻關系,1982年2月登記結婚,周某有一親生女周女士,李某系周女士繼母。2016年10月,周女士被他人謀殺致死,生前未留下遺囑,李某認為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其有權繼承養女周女士生前的財產。被告對其訴請沒有意見,但是第三人周女士前夫何某在與周女士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屋因沒有滌除抵押權,所以沒有登記過戶。一套武清區的房屋系周女士名下,但歸何某所有。一套河西區的房屋系何某名下,但歸周女士所有。何某認為武清區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原告繼承,河西區房屋應為周女士遺產。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李某同意將周女士遺產全部由被告周某繼承。經過嚴謹細致地審查核實雙方提交的證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一審法官認為,周女士生前與第三人何某的離婚糾紛,經河西區人民法院調解,已達成協議,武清區登記在周女士名下的房屋歸何某所有,河西區登記在何某名下的房屋歸周女士所有,本案中,周女士死亡后,其遺產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被告周某系周女士生父,庭審過程中原告李某同意將周女士遺產全部由被告周某繼承,于法不悖,應予以支持。故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周某依法繼承周女士所有的河西區房屋、名下小轎車及銀行存款等所有遺產。
滬律網提示:物權法第28條規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其中就包括了行使離婚請求權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生效判決和調解書。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周女士生前與何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雖然武清區登記在周女士名下的房屋歸何某所有,河西區登記在何某名下的房屋歸周女士所有,未辦理過戶登記,但是離婚判決一生效,周女士就獲得了河西區房屋的所有權,何某獲得武清區房屋的所有權,故河西區房屋為周女士的個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