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是法律規定的,只要屬于法定繼承人之列,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當然地享有繼承權,而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繼承人也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一般是出于對其他繼承人的照顧或者為了使自己免除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等原因,放棄繼承權后只要放棄的行為是合法的,則不得再主張繼承權。
兄妹三人陳一、陳二、陳三(均為化名),都居住在臨海古城街道。此前,一家人和睦相處。2012年5月,母親去世。2016年7月,父親去世,留下了一套面積不大的老房子,按兒子陳一起訴稱房子當時價值為20萬元。2016年11月,兄妹三人就該遺產繼承事項簽署了聲明書,并在臨海市公證處進行公證,女兒陳二、陳三以書面形式聲明自愿放棄對其父母房產的繼承權,公證材料載明“沒有遺囑”。不料當年12月,陳二、陳三就到公證處要求撤回放棄繼承權的決定。據她們稱,之前放棄繼承權是私下有約定的,房產實際價值約有五六十萬元,最終按45萬元折算,由陳一先向她們各支付15萬元,但他一直未履行該約定。5天后,二人又以發現母親曾留下遺囑為由,向公證處提交“要求撤回聲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女兒陳二、陳三作出了放棄繼承權的書面表示,又先后以存在口頭約定和母親遺囑的理由,拒不協助辦理過戶缺乏依據,最終判決房子歸陳一所有,陳二、陳三一個月內協助辦理過戶。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放棄的方式包括:以書面的形式向其他繼承權表示;用口頭的方式放棄繼承,經本人承認;在訴訟中,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權,并在法院制作的筆錄上簽名。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陳二、陳三已經以書面的形式聲明放棄繼承權,并且已經經過了公證,時間也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合法有效。其后以出現遺囑為由要求撤銷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對陳一的繼承權會造成侵害,因此仍應當認定陳二、陳三不再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