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父子因家中的老房子修繕而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兒子在修好房屋后要將房子出租,父親則認為這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因此向法院訴請撤銷這份協議。上海繼承律師指出遺贈扶養協議是受撫養人和原本對自己無法定扶養義務的人簽訂的以遺贈的方式換取其對自己負擔扶養義務的協議,兒子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即使沒有遺贈也存在。
原告何甲與被告何乙系父子關系。原告何甲有登記在其名下的位于上海某郊區的老房一套。后因臺風襲擊老房子倒塌。因為原告無力翻修,遂與何乙協商由何乙出資修繕房屋,并保證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該房內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該套房屋即贈與何乙。雙方慎重起見,簽訂了一份題為“遺贈扶養協議”的協議書,將上述內容全部在協議中記明。后來,何乙出資修繕了房屋,但是為修繕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以及房屋出租等問題,原、被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發多次發生爭吵,并且關系緊張。原告便向上海某區法院起訴稱:原被告簽署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房屋修繕后,原告能在該房內安度晚年,但是現在被告卻要將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后將會對原告的生活帶來不便,何乙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協議,因此要求法院撤銷該協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旨在保證遺贈人能在扶養人的照料下安度晚年,待遺贈人過世后,由扶養人取得贈物的協議。其中扶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組織,如果是自然人則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所爭議的“遺贈扶養協議”不符合該類協議的法律特征。何甲要求撤銷該“遺贈扶養協議”,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何甲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但是扶養人是自然人的,不能是對受扶養人具有法定扶養和贍養義務的自然人,因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本質是用受扶養人遺贈遺產來換取扶養人對其的扶養和贍養。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父子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子女在父母晚年時要負擔起贍養的義務,不能以任何放棄來拒絕贍養。本案中的遺贈扶養協議是父子之間簽訂的,不屬于繼承法中的遺贈扶養協議范圍,但可以視為合同,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