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中,保險金是否為遺產一直是一個容易起爭議的領域。上海繼承律師指出保險金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關鍵是看有無受益人的存在,若有受益人,則保險金不是遺產,而是受益人的財產;如果不存在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不再存在受益權,則保險金仍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若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并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則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林娟娟,女,38歲,2004年10月通過某銀行代理,投保泰康人壽的千里馬兩全保險(分紅型),躉交保險費10000元;保險單指定林娟娟的兒子王小軍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娟娟、丈夫王成、兒子王小軍一家三口人煤氣中毒身故,2月15日被親屬發現時全部死亡了,2月20日經煤氣公司檢測和公安機關偵察確認林娟娟一家系煤氣管道閥門老化泄漏而導致的林娟娟一家人死亡。隨后親屬們整理林娟娟的遺物中發現有一個是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于是親屬們持保險單向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申請林娟娟的身故保險金理賠。泰康人壽接到保險理賠申請后經審核,林娟娟的死亡屬于意外傷害,按照千里馬兩全保險的規定,意外身故應賠付基本保險金額×2,林娟娟的基本保險金額是10940元,應賠付10940元×2=21880元。在審核受益人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應當按照繼承法來確定有誰來繼承這筆保險金。林娟娟一家在煤氣中毒中同時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屬于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因此推定林娟娟和丈夫王成先死亡,受益人兒子王小軍后死亡,此保險金應當由王小軍的繼承人繼承,王小軍的第一繼承人已經不存在,應當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共同繼承。在泰康人壽確認受益人后很快將林娟娟的身故保險金21880元,均等分給了繼承人王小軍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人。
滬律網提示:被繼承人投保了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屬于遺產,如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不屬于遺產,由受益人取得。但是如果受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者喪失、放棄收益權,則保險金仍屬于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并且不明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則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這是保險法的規定。本案以“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推定出保險金系王小軍的遺產,是不正確的,保險金應當仍為林娟娟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