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丈夫主張當時買房是用自己婚前房屋出賣后支付首付,貸款由其支付,女方并無貢獻;丈夫反主張妻子所有房屋,妻子卻自認隱瞞其他親屬而騙取公證繼承。
【案情】
吳某某、周某某于2000年1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2012年4月,雙方分居至今,吳某某起訴要求離婚。
2002年12月3日,周某某與上海一鋼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訂立《上海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上海市寶山區通河二村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通河二村房屋),房屋總價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96,000元。 2012年5月22日,周某某與案外人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通河二村房屋出售,房屋出售價格為70萬元。通河二村房屋是其出售了婚前單位分配的泗塘一村房屋得款6.5萬元后,支付了該房的首付款4.6萬元及房屋裝修款,并且房屋貸款都由其承擔。
2007年3月28日江西省宜春市公證處公證書記載,“由吳某某一人繼承吳振東、周美蘭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沙子巷6號的住房一套”。2007年4月16日,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在吳某某名下。
審理中,周某某提出吳某某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的江西宜春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分割。吳提出,其是在向公證處隱瞞其有2個哥哥的情況下,獲取了繼承公證書,故繼承存在問題,其哥哥也有繼承權,并出示了落款為“吳慶華、吳慶平、吳某某”的證明。
【焦點】
產權清晰,但產權來源有疑問,是否在離婚糾紛中能夠進行分割?
【判決】
通河二村房屋的房款,因通河二村房屋系婚后購買,雖然登記在周某某名下,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某將系爭房屋出售得款70萬元,應依法分割,考慮到通河二村房屋來源及吳某某、周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對房屋的貢獻大小,法院酌情確定,周某某支付吳某某房屋出售款22萬元。 關于江西宜春房屋,因案外人對房屋繼承提出異議,考慮到該房屋可能涉及其他繼承人,故本案暫不作處理。
【律師分析】
雖然江西房屋登記在吳某某名下,但由于房屋來源為繼承所得,公證時沒有顯示其他兄弟姐妹,但現實中確有相關人員,因此,房屋不宜在離婚糾紛中直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