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找人和男子來“攤牌”,男子被人打了耳光后,用刀砍傷了兩人,法院認定男子不構成正當防衛,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正當防衛作為一種阻卻犯罪的事由,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要從起因條件、時間條件、意思條件、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五個角度考量。
2016年10月1日21時許,阿勝與同居女友阿麗(化名)在位于佛山市禪城區的出租屋內因瑣事發生爭吵,阿勝打了阿麗兩耳光。阿麗被打后,去其兄長黃某慶的水果店,稱被阿勝打了,欲與阿勝“離婚”。由于阿勝與阿麗未婚生育了四名子女,阿麗于是讓黃某慶出面調處孩子撫養問題。隨后,黃某慶叫上其朋友李某、毛某、陳某,與阿麗一同前往阿勝的出租屋。黃某慶進屋后,呵斥阿勝為什么打阿麗,并質問阿勝是否想“離婚”,以及孩子如何撫養等問題。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期間,黃某慶、李某感到氣憤,先動手各打了阿勝一耳光。阿勝被打后,將黃某慶砍傷,隨即黃某慶跑下樓。阿勝又伸手拽住一旁的李某,并將李某砍傷。阿勝傷人后逃離出租屋,后被民警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黃某慶、李某構成輕傷。法院認為,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對輕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反擊,應結合具體案情評判其防衛行為必要性。該案中,黃某慶、李某打阿勝一耳光的行為應認定為不法行為,但該不法行為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不法侵害,應區別于具有攻擊性、緊迫性的以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不法侵害行為。阿勝因婚姻情感矛盾激化被親屬等人打了兩耳光便將他人砍傷,其行為客觀上不具有防衛條件,主觀上不具有防衛意識,故其行為不屬于防衛行為。據此,禪城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阿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阿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滬律網提示:正當防衛面臨的侵害要具有不法性、客觀性和現實性,本案中在爭執過程中黃某慶和李某打了阿勝一耳光,但這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上看,不構成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因此阿勝將兩人砍傷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正當防衛在時間要件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緊迫性,即防衛行為具有適時性,本案中黃某慶和李某打了阿勝一耳光的行為一方面不屬于不法侵害,另一方面行為本身在一瞬間就完成了,阿勝沒有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和危險之中。故應當故意傷害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