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應該享受子孫滿堂的天倫之樂,但是七個子女卻因父母的田地和幾十棵果樹的分割起了糾紛,年邁的父母無人贍養,迫不得已將子女們都告上了法院,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終達成了調解。上海繼承律師指出繼承遺產不是贍養義務的前提,也不是目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人之常情,不盡義務的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譴責。
二十多年前,隨著五個兒子相繼結婚生子及兩個女兒遠嫁他鄉,家住五華農村的廖老伯和張大娘夫婦決定讓兒子們分家各自生活,按照農村風俗外嫁的女兒不參與分家析產。五個兒子分為五家,廖老伯與四兒子一起生活,張大娘則與五兒子一起生活,家中的財產和田地也做了相應的分割,當時大家對此并沒有意見。不過為防萬一,廖老伯留下三分責任田,張大娘留下幾十棵果樹,作為安身立命的單獨財產。然而,這留“私產”的行為卻為以后的爭議與糾紛埋下了隱患。分家析產后,廖老伯名下的三分責任田由四兒子耕種,張大娘名下的果樹由五兒子管理,老兩口的生活費和醫療費也分別由四兒子和五兒子負擔。隨著時間的流逝,二老逐漸變老,四兒子與五兒子希望五兄弟共同贍養老人,其他三個兒子雖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老人名下的責任田與果樹,而四兒子和五兒子則認為二十多年來都是他們在贍養父母,父母名下的責任田和果樹理應由他們管理使用。雙方各執一詞,最后演變成雙方均不愿贍養二老。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二老一氣之下將七個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七人共同撫養老人且每月每人負擔400元的贍養費。該案的主辦法官考慮到本案屬于親屬間的家庭糾紛,具有特殊性,遂聯系當地村委干部和駐村律師,借助多方力量,從法律、道德、孝道、親情出發,對二老及七個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終使雙方達成和解,五個兒子愿意共同贍養父母。后廖老伯夫婦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滬律網提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指子女作應當在父母年老或者生活困難時,對其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進行照顧的義務。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子女不可以放棄贍養義務。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是無條件的,不可以以繼承遺產為前提才履行贍養義務,也不得以不繼承遺產為由不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的子女只因田地和果樹的繼承起糾紛,就讓年邁的父母飽受無人贍養之苦,是有違社會道德和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