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經營需要各個組織機構之間協調合作、共同謀劃,而一旦股東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則會嚴重影響公司的發展,甚至導致公司的解散。因此上海公司法律師提醒: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重大困難,不能限于公司的利益持續虧損,而應當結合公司內部管理方面來綜合考量。
原告林方清訴稱: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凱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陷入公司僵局且無法通過其他方法解決,其權益遭受重大損害,請求解散凱萊公司。被告凱萊公司及戴小明辯稱:凱萊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運營狀態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條件,戴小明與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決途徑,不應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散公司。法院經審理查明:凱萊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與戴小明系該公司股東,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總經理兼公司監事。凱萊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006年起,林方清與戴小明兩人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議并通知召開股東會,由于戴小明認為林方清沒有召集會議的權利,會議未能召開。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師向凱萊公司和戴小明發函稱,因股東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林方清作為享有公司股東會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并通過了解散凱萊公司的決議,要求戴小明提供凱萊公司的財務賬冊等資料,并對凱萊公司進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稱,林方清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合法依據,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財務資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凱萊公司和戴小明發函,要求凱萊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財務賬冊等供其查閱、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另查明,凱萊公司章程載明監事行使下列權利:(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從2006年6月1日至今,凱萊公司未召開過股東會。服裝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均未成功。一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駁回林方清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訴。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解散凱萊公司。
滬律網提示: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要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進行宏觀上的統籌安排,因此只有定期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才能讓公司長久的發展。而一個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重大困難,也和股東會息息相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上海公司法律師表示:凱萊公司的兩個股東之間產生矛盾,已經四年沒有召開股東會,不能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無法再通過股東會決議來管理公司,林方清作為監事,無法發揮監事的監督作用,因此應當認定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重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