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我國為了更好的保護國家機密,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對于大部分公民而言,間諜只是一個名詞,殊不知,公民身邊就有間諜的存在。近日,國家安全機關便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黃某在其23歲時,進入了一家涉密科研所工作,但由于其能力平平而且工作不積極態度不端正,五年內換了3個部門。但無論換到哪個部門,黃某的業績總是靠后,按照其單位的末位淘汰制規定,黃某被解雇了。黃某所在的單位承擔了我國相關密碼的研發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
黃某被解雇后,并不認為是其自身原因,反而對其單位懷恨在心,黃某思量之后,將私自存留在手的國家機密賣給了境外間諜機關。黃某利用網絡向間諜機關發送了這樣一段話:軍用短波保密機,相關技術參數及工作原理……,沒過多久,黃某就收到了對方答復。
按照對方的要求,黃某按照對方提供的時間到達了東南亞某國某酒店大堂,,將其保存在U盤里的有關軍用保密機的電子文檔拷貝給了對方。之后,對方表示黃某提供的資料十分有價值,并且表示,希望同黃某進一步合作,并當場支付了黃某10000美元獎金,承諾給黃某每月5000美金獎金,此后黃某一共和對方碰面21次,獲取了70萬美金。
黃某深知自己只有不斷提供對方需要的消息,才能不斷獲得財物,但其早被解雇,手中留下的機密基本沒有了。黃某的妻子唐某與其姐夫譚某均是某涉密單位的員工,黃某利用各種手段,在對方不知情的請況下拷貝了保密資料。黃某還利用其原單位的同事,竊取同事電腦上的資料,提供給間諜組織。
2011年,國家安全機關在掌握了全部證據后,將黃某抓捕,據統計,10年里,黃宇累計向境外間諜機關提供15萬余份資料,其中絕密級國家秘密90項、機密級國家秘密292項、秘密級國家秘密1674項。
滬律網提示: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是行為犯,并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為,即構成本罪。
我國《刑法》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暴露出我國一些涉密單位在保密制度、措施、思想建設等諸多方面的漏洞。黃某身為我國公民,罔顧國家安全,多次為間諜機構提供國家機密以此獲取不法利益,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收繳間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