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公司企業的合法利益,我國曾對于商標等做出詳細的法律規定。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公民開始自發維護自己的權益。不久前,蘭某發現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肆使用其已經注冊的商標“盤古”二字,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蘭某注冊了帶有“盤古”字樣的商標,并在2010年1月的時候,于長沙授權開張了盤古餐館。直到2014年,蘭某發現北京盤古氏公司在其經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堂以及宣傳彩頁等大量突出使用“盤古”二字。蘭某認為盤古氏公司這種行為直接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于是,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盤古氏公司停止該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查明,在蘭某起訴之前,盤古氏公司曾以蘭某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理由,要求商標局撤銷該商標。為此,蘭某提供了多項證據,證明使用盤古商標的餐館在長沙,且經營狀況良好,于是商標局駁回了盤古氏的申請。
同時,盤古氏在其經營的酒店大樓頂部鑲有“盤古”二字,同時在戶外廣告屏中也頻繁出現“盤古”字樣,這些都屬于商標性行為。同時盤古氏的酒店類相關服務,與蘭某商標核定的服務種類相同,且未征得蘭某同意,也未支付相關費用,侵害了蘭某對于“盤古”文字商標的專用權。
而盤古氏則辯稱,盤古七星酒店明顯知名度大于蘭某的盤古餐館,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不會產生混淆,基于酒店特殊地理位置,而且盤古氏公司依法擁有“盤古七星”的商標注冊專有權,不會與蘭某的商標產生任何關聯。同時,盤古氏表示,蘭某未受到損失卻多次起訴,且未能提供充足證據,具有主觀惡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正因為盤古氏酒店知名度更高,導致消費者可能會認為蘭某的餐館屬于盤古氏旗下產業,或者誤解蘭某有“傍名牌”嫌疑,侵犯了蘭某的商標注冊權。原告蘭某注冊商標的時間核準遠早于盤古氏公司成立,因此,法院一審判令盤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樓頂部、戶外廣告及宣傳冊中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商標侵權行為。
滬律網提示: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能作為判定商標是否侵權的法律依據。我國實行的商標注冊制并非為了保障知名度高的一方,而是為了保護被侵權的公民。
上海法律顧問認為:本案中,盤古氏公司以其知名度和影響力遠大于蘭某注冊商標主張其未構成侵權,并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同時,正因為盤古氏公司知名度較高,有可能導致蘭某的餐館受到誤解。同時,盤古氏存在故意使用“盤古”文字商標而非“盤古七星”商標。盤古氏公司應當依法停止對蘭某商標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