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一種投資方式,并且風險小,包括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而商業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保險能夠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或者被保險的財物發生損壞時,將部分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使投保人的損失降到最低。上海刑事律師指出保險詐騙罪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用保險進行詐騙,從中非法獲得利益,常見于財產保險中。
今年2月,金山警方接到保險公司理賠部的報案線索:在短期內多起交通事故理賠的涉及人員中,均出現了楊某、張某的名字。更令人詫異的是,這多起交通事故中,車牌號為晉X、陜X、滬X的車輛是拼湊的,并非同一輛。事故也很輕微,多為刮擦。并且在多起事故中,楊某一般都要承擔主要或以上責任。警方偵查后發現,汽修廠老板楊某伙同職員張某通過偽造機動車刮擦痕跡,偽造交通事故現場,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事實。據楊某交代,“有些客戶來到汽修廠修車,雖然沒有發生過事故,為了不支付修理費,還是希望走保險。”于是,他們想到故意偽造交通事故。通常,張某會把客戶的車開到修理廠門口,由楊某把另外一輛“道具車”開過來,然后將兩個車故意碰擦一下,偽造成交通事故。所謂“道具車”,由楊某其名下晉X、滬X、陜X及其他客戶的車輛充當。由于一般車損事故可以用快速處理辦法,這給了不法之徒可趁之機。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2015年1月自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楊某伙同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故意制造兩車相擦事故的方法,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共計14起,騙取理賠金額共計人民幣33,68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張某直接參與的案件共計7起,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7,730元。近日,金山區檢察院依法對楊某、張某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楊、張二人為牟取非法利益,串通機動車輛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多次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張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滬律網提示:保險詐騙罪是真正的身份犯,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是上訴三類主體的行為人騙取保險金,則不構成保險詐騙罪,應當按照普通的詐騙罪認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汽車修理廠的楊某和張某通過故意制造兩車相擦事故的方法騙取保險金,但是兩人并不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汽車的車主才是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楊某和張某不應以保險詐騙罪認定,應當以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