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QQ、微信等交友軟件的廣泛應用,朋友圈里的代購經常可見,代購也逐漸衍生成了一種職業,但是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市民,代購也可能涉及犯罪,比如走私類犯罪。上海一女子在朋友圈里代購,通過網站境外購包賣給境內買家,賺取差價,最終被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倪某是中國貨運航空公司運輸保障部員工。據檢方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間,倪某通過互聯網網站“買對網”、“eBay網”從境外購買二手包、飾品等商品共計1339件,其中1318件商品通過中國郵政國際特快專遞郵件(以下稱EMS)寄入境內。入境商品除50件是倪某自用物品外,其余商品均由她通過淘寶網店、微信在境內向他人銷售。為逃避海關監管,上述商品在入境時除部分直接寄給倪某本人,大部分均按照倪某要求寄給境內買家或者由倪某親友代收。除少量EMS包裹經海關通知,倪某辦理了申報納稅手續,其余商品均未辦理申報納稅手續。2016年6月,倪某被合肥海關緝私局傳喚歸案。經海關核定,倪某偷逃應繳稅額累計408610.78元。檢方認為,倪某多次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納稅額累計40萬余元,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檢方的指控,倪某表示認罪悔罪,對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罪名沒有異議。她說,最開始出于愛美之心,從境外購買包和飾品自己用,后來有朋友找她幫忙購買,她就幫忙了,最后發現可以通過境外購買再賣給境內需要的人,賺取差價,所以她就想以此掙點外快。辯護人認為,倪某在接到相關辦案機關的電話后,主動等待辦案人員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另外,因為她的法律意識淡薄,才會走上犯罪道路,對社會危害性小,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此案未當庭宣判。
滬律網提示:我國刑法中的走私罪的類型包括兩種:第一種是針對國家允許進出口的物品,出口時偷逃海關關稅,這對應的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二種是針對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違反海關制度而實施進出口,這對應的是刑法第151條和152條的罪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倪某從境外購買的商品,許多商品未辦理申報海關納稅手續而直接入境,,偷逃應繳納稅額累計較大,構成了海關領域的逃稅罪,也即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要注意的是,這時候偷逃關稅,不適用刑法第201條第四款“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