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的積累需要傳承,傳承就是如何將財富繼承下去,并且將這筆財富更富。北京的一位母親為了把財產留給下一代,便贈予女兒多套房產,然而女兒卻意外離世,贈與女兒的房產竟然要和最恨的兩個男人平分,最終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財產被他人分走。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繼承有時候會顯得合法但是并不合理。
周女士是一個北京人,婚后生育一女,因為丈夫家庭要男孩,而周女士只生了一個女兒,并且再也不能生育,因此她與前夫離婚了,并從此恨上了前夫。周女士離婚后,孤身奮斗多年,資產達上千萬。她將全部財產以房產的形式來做資產傳承安排。女士在北京朝陽公園到工體附近置辦了七套房產,全部屬于商鋪。同時,周女士還做了一個自認為很聰明的安排:考慮到對房產的控制權,她怕把房產登記到女兒名下自己不好控制,如果孩子以后不爭氣,被女兒賣掉都不知道,于是她想出了一個辦法——聯名。就是周女士自己占1%,孩子占99%,用這個方法的話,孩子要賣掉房子的話自己會知道,將來要交遺產稅,女兒也只要交1%的額度。女兒在上海讀大學,找了一個家里條件很差的另一半,周女士雖然不同意,但是沒有辦法,女兒的戶口落到了深圳,她阻止不了女兒結婚。周女士只得為女兒、女婿在深圳全款又購置了一套房產做為她們的婚房,房子落在女兒名下。但沒想到,事隔一年后,女兒在深圳的一次交通意外中身故,這對周女士的打擊是極大的。而更讓她郁悶的是,她發(fā)現她的女婿、前夫和她自己都是她女兒財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雖然在后來的法院審理中,法院在考慮到這些房產全部是周女士辛苦掙下的,且又失去了唯一能夠贍養(yǎng)自己的親人,已酌情考慮給周女士的份額比較多一些。但對周女士而言,這些財富都是她自己打拼出來的,她還要將財產的一部分分給她一生中最恨的兩個男人(因為她認為如果女兒不去深圳就不會發(fā)生交通事故),哪怕是一套房子她都是不甘心的。
滬律網提示:周女士將所有房產與女兒聯名,并指定自己只占1%份額,女兒占99%的份額,就意味著這七套房產所有權的99%已經為女兒所有,不再是周女士的資產,該行為屬贈與。女兒去世后,這七套房產成為了女兒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離婚解除的是男女之間的夫妻關系,而不解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因此父母與子女之間仍然存在著繼承關系,因此本案中的前夫對女兒的遺產也有繼承權。其實,如果周女士不將房產全部轉入女兒名下,而是以保險的形式進行投資,則能更好地保障周女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