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何分割,需要根據遺囑、遺贈、遺囑扶養協議內容以及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人如果在沒有獲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下私自處分遺產,對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時,其他繼承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海遺產律師指出在繼承中,各繼承人之間要做到誠實守信和互諒互讓。
楊某與劉女士系夫妻,楊某去世后楊某的父母以及楊某跟前妻所生兒子小楊,要求分一部分遺產,遭到劉女士的拒絕,多次協商都是不歡而散。前不久,楊某的父母及兒子小楊,以劉女士未征得同意私自處理楊某的房屋、車輛等遺產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劉女士賠償原告應繼承的遺產損失28萬元。劉女士抗辯稱,被繼承人楊某死亡后,還欠了300萬元的外債,原告訴稱的所有遺產均已清償了債務,遺產已不復存在。由于本案原、被告產生爭議的遺產數量較多、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涉及金額較大,給法院的事實認定帶來了較大困難。為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審判效率,法院首次在法定繼承糾紛中引入財產申報制度,給原、被告發放了《家事案件當事人申報一本通》,要求雙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如實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債權債務,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報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務,舉示了大量的銀行轉賬記錄擬證明債務的真實性。承辦法官認真審查了雙方提供的證據,最終認定被告確實存在未經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私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且其申報的債務中大部分不屬實,不屬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承辦法官遂明確告知被告劉女士,根據其申報情況及審查結果,被告存在私自處分遺產、虛構債務的行為,將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經過承辦法官的多次調解,最終促使被告劉女士作出讓步,主動與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和債務進行確認后達成庭外和解協議。之后法院作出裁決,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滬律網提示:財產申報制度是在家事審判方式改革中,針對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現象較為突出的問題探索出臺的一項制度。當事人不如實申報,填報財產申報表,視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判決時將酌情考慮少分財產。
《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本案的法院通過適用財產申報制度,根據事實證據認定被告沒有經過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同意就私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同時還虛構債務,對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因此應當減少被告獲得遺產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