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是解除離婚后各種糾紛的主要依據,因為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離婚后因財產分割而起糾紛的,要以離婚協議中的內容為準,同時要注意離婚協議簽訂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吳先生與林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兩人依舊因財務問題糾纏不休。林女士表示,在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劃分200萬元人民幣給女方所有,男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總計金額為38萬元人民幣的債務,由男方自行承擔并分兩年二十四期歸還女方”。離婚協議書簽署及調解離婚后,吳先生卻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林女士多次催討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前夫向她支付200萬元、38萬元債務,以及相應的逾期利息。而吳先生表示離婚協議第三條雙方約定的男方給女方200萬元這條其實已經刪除。在吳先生看來,他與前妻之間沒有夫妻巨額共同財產,故不存在自己要給前妻200萬元。關于債務38萬元,他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實向親友借38萬元,但已經由自己償還,前妻沒有承擔債務。法院審理后查明,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六個月內辦理。該條款打叉劃去后,由吳先生手寫“男方劃分兩百萬元給女方所有”,吳先生和林女士在改寫處分別簽名。協議另約定:男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總計金額為38萬元人民幣的債務,由男方自行承擔并分二十四期歸還女方。對此,吳先生主張爭議內容已作變更,相應的文字已經劃去。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經雙方簽字確認,此后未解除,仍然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審理中,吳先生以協議約定內容一并劃去與事實不符。吳先生主張共同債務已由其歸還,據此拒絕履行雙方協議的約定,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吳先生支付林女士238萬元。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及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要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相應的責任,不得單方面地修改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吳先生與林女士在條款修改處都簽了名,即離婚協議以修改后的內容為準,吳先生主張爭議內容已作變更,修改處已經刪除,這不符合事實,自然也不能免除其支付林女士相應款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