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最重要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任何糾紛都要根據合同中的內容來解決。然而市民張先生,將合同委托中介保管,卻不想賣方擅自要求中介修改合同,多加了五個字的內容,正是因為這五個字,張先生不得不多花五萬買房。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的任何變更都要經過雙方的同意。
市民張先生稱,去年2月底,他通過某區黃石路馬務村的一家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當時簽了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樓款總計197 .5萬元,首付款54 .5萬元,以銀行按揭形式交余款。交樓時間約定為今年5月1日前。因不確定什么時候能辦理過戶手續,于是合同上交易過戶手續的截止時間未填寫,買家張先生和賣家李女士雙方口頭約定按實際日期為準。由于該二手房產權人為夫妻二人,賣家李女士的丈夫因出差未來現場簽名,張先生于是將自己那份合同交給中介盧先生,請他等李女士的丈夫出差回來幫忙交給他簽字。張先生稱,幾天后李女士的丈夫回來,他們一起去辦理了網簽。4月中旬,張先生拿到銀行的《同貸書》,預計能按照合同約定在5月1日前過戶交樓,當他告知賣家李女士一起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時,李女士卻告知張先生“違約了”,要和她的律師談。李女士的律師稱“合同上約定5月1日前要交付樓款”,張先生去找中介盧先生要回自己當初的購房合同,這才發現原來在交樓時間后面又多加了一句“需交齊樓款”,中介盧先生表示是在賣家李女士的授意下加了這句話。隨后中介公司介入協調,買賣雙方一番協商后,李女士提出要簽補充協議,此時樓款漲至205萬元,比原來合同約定的樓款漲了7.5萬元,中介公司同意幫張先生墊付2 .5萬元,張先生自己再出5萬元。無奈之下張先生同意該補充協議,并于6月辦完交樓手續。
滬律網提示:雖然賣方在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要求中介修改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隨后買方接受了賣方提出的補充協議,可以視為買方接受了賣方在合同中所變更的內容,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賣家李女士擅自變更合同的內容,哪怕只是多加了五個字,但這五個字對張先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張先生可以用法律的途徑主張該合同歸于無效。但張先生后來因主客觀原因接受了補充協議,則該合同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