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妻子是否還要照顧公婆?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妻子對公婆的贍養義務并不是絕對的,是基于自愿性以及道德性的考慮。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我國的繼承法對妻子的這種贍養義務是予以肯定支持,并且給予其一定補償的。
韓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兩人婚后生育有一個女兒。2002年,韓先生夫婦購買了一套房子。韓先生的母親跟隨韓先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由兒媳李女士照顧生活起居。2006年,韓先生因病早逝,李女士一個人擔負起家庭的重擔。李女士的婆婆還有另外一子一女。韓家大哥每年都給老母親一定的生活費,用于日常開支。在老人生病期間,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也共同擔負老人的治療費用,并經常來看望老人。就這樣,李女士與亡夫的家人和諧相處了十年。此后,因為一些矛盾,婆婆從李女士的家中搬走。后來,婆婆將李女士母女告到法院,要求繼承韓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購買的這套房子中屬于她的份額。法院審理后判決,李女士和丈夫購買的房屋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給付婆婆20萬元。李女士認為,自己作為喪偶兒媳,對婆婆并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在丈夫去世后的十年時間里,她自愿無償履行了贍養義務,既然婆婆不念舊情,那么她十年來為贍養婆婆支出的費用理應由老人的另外兩個子女承擔。因此,李女士將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另行起訴到法院,索要十年來的贍養費補償20萬元。朝陽法院經審理認定,李女士長期贍養婆婆,使老人的其他子女客觀上獲得利益,理應給付李女士相應的補償。結合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贍養的實際情況及當事人糾紛產生情況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老人的其他兩個子女給付李女士贍養費補償款4萬元。
滬律網提示: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喪偶兒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喪偶兒媳對公、婆以及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的贍養完全是出于自愿性,是屬于一種道德行為。
《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喪偶兒媳對婆婆已經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婆婆反過來要繼承其兒子的遺產份額,這對李女士來說,明顯是不公平的。從《繼承法》中可以看出,法律對喪偶兒媳的贍養義務也是鼓勵支持的態度,適當的補償李女士贍養費顯得較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