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欠下巨額債務,該巨額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否有責任償還?這在我國婚姻法中一大爭議點,歷來飽受爭議。上?;橐雎蓭?/a>根據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為解決夫妻債務提供了法律說明。
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5年登記結婚,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有穩定的收入。婚后兩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開銷均由林某父母承擔。不知從何時起,周某在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大額透支,又以資金周轉為由,以個人名義向歷某等人借取大額債務,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自2017年7月起,債權人陸續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債,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債務。林某追問周某,周某提出離婚,雙方于2017年7月28日協議離婚。因周某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歷某以周某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償還債務。寧鄉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頒布生效,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周某一人承擔,林某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滬律網提示: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使用的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非共同債務由債務一方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