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繼承一直是件大事,繼承的糾紛也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公民王女士不幸身患重病,留下一個未成年的兒子,但又擔心丈夫會侵占其留給兒子的遺產,為此想立下遺囑,將遺產留給自己的母親,由母親照看外孫。上海遺產律師提醒,在繼承法中,未成年子女享有繼承中保留的遺產份額,其他繼承人都不得侵占。
身患重病的王女士擔心自己去世后 ,丈夫會占據自己留給兒子的遺產,決定訂立遺囑將自己擁有的房產份額全部留給母親。近日,王女士來到南京市石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王女士身患重病,此前看病已經花光了家里的積蓄,還需要大筆醫藥費。她和丈夫商量,想把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子賣掉來治病,但丈夫死活不同意,這讓她心灰意冷。于是,她來到石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想把這套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全部留給母親繼承,不給未成年的兒子。她認為,如果留給兒子,丈夫可能會占據兒子的財產,而留給母親,母親會更好地照顧外孫。公證員經詢問得知,王女士除這套房產外再無財產,便跟她說,立遺囑必須為她未成年的兒子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國家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的特殊保護。
滬律網提示:公民在處分個人財產時,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財產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以及明確繼承的份額。但是要注意對未成年人或者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出于對未成年人,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并且生活困難的人的保護,保障其能夠正常地生活,在繼承法中會為他們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至于本案中丈夫可能會侵占未成年兒子的繼承份額,其他的監護人可以進行監督,或者走法律的程序要求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