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對妻子采用家庭暴力,是為社會道德和法律所不容接受的,妻子也可以提起訴訟離婚,但是在現實中的情況因人而異,會更加的復雜。
2017年11月,鄧某因毆打妻子王某被湖南省汨羅市公安局拘留5天,拘留釋放后,王某帶著女兒已回娘家并向他起訴離婚。鄧某覺得自己打人自有打人的“道理”,決定到妻子娘家討要說法。2017年12月19日,鄧某來到岳父岳母家,見岳父岳母對自己不理不睬,便突然動手,將岳父雷某打倒在地,并撲上去毆打岳父雷某,至其右胸4根肋骨骨折。打完人后,鄧某提醒過來勸架的鄰居們,自己家事旁人休要插手別惹禍上身,便揚長而去。事發之后半個多月,面對公安機關的傳喚,鄧某置之不理,岳父住院治傷,也不聞不問。2018年1月8日,鄧某主動到汨羅市公安局接受訊問,但對打人的事實矢口否認,辯稱自己是一名受害者,被岳父岳母一家人毆打。隨后,鄧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拘留。該案在審查逮捕階段,鄧某家通過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交了雷某對鄧某的諒解書。檢察機關了解到,鄧某家人為了得到雷某的諒解書,提出如果只要雷某同意諒解鄧某,他們就會做工作讓鄧某答應配合雷某女兒離婚,并賠償醫療費用兩萬元錢。雷某為了女兒早日脫離不幸的婚姻,無奈之下就為鄧某的家人書寫了諒解書。
滬律網提示:家庭暴力一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我國的婚姻法出于對弱勢一方(通常是女方)的保護,在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準予離婚。若情況惡劣的,必要時也可以尋求法院的協助。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