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歲兒童在河邊玩耍時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認為居住地的村委會未對隱患做合理的防護,并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人民幣16萬元。不過,上海市嘉定區法院認為,孩子溺水身亡的原因是孩子的家人未對其盡監護義務,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原籍河南的小丁夫婦在上海打工,三歲的兒子軍軍由外婆照顧,一家四口住在上海嘉定區農村。2005年6月28日下午,軍軍的外婆帶著軍軍到親屬家探病,軍軍獨自一個人到外面玩耍。不久,大人們發現軍軍不見了,最后他們在附近的河里找到了軍軍。但是,經醫院搶救無效,軍軍溺水身亡。
軍軍溺水身亡的這條河是農村里的一條自然河道,河堤旁有若干處“水橋”,當地村民通常在“水橋”邊洗刷和使用河水澆灌農作物,村民委員會曾經將“水橋”修繕了一下。
事情發生后,小丁夫婦認為軍軍可能是通過“水橋”到河邊玩耍時掉入河里的,這個地方屬于村民委員會的管轄范圍,村民委員會對河浜具有管理義務,應該在危險地帶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并對隱患做合理的防護,但村民委員會在明知河浜周圍沒有防護措施容易造成小孩溺水的情況下,仍然采取放任的態度,導致軍軍溺水身亡,具有過錯,應該承擔責任。小丁夫婦以此理由要求村民委員會賠償16萬元。
對小丁夫婦的要求,村民委員會一口回絕,認為軍軍掉進的是一條自然河道,任何人都不清楚軍軍是從何處落入水中的,農村的自然河道是沒有警示標志的,即使有,三歲的孩子也不能看懂。軍軍溺水身亡的全部責任在于其家屬未盡看管義務。
雙方爭執不下后,小丁夫婦將村民委員會告上了法庭。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造成軍軍溺水身亡的河浜是一條四周敞開的自然河道,在農村的自然河道周圍設立防護欄和警示標志,不符合農村生產、生活的常理。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常辦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修繕“水橋”并保持原有的風貌,是村民委員會的一項公益性行為,同時該行為也證明了其已盡到了管理者的一般注意義務。
法庭還認為,軍軍年僅三歲,作為軍軍的法定監護人,小丁夫婦應該更加注意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保護好軍軍的人身安全。小丁夫婦、軍軍的外婆來上海后一直居住在該村,熟悉了周圍的環境,應該知道附近的河浜可能對三歲的孩子構成人身危險,更應該知道軍軍脫離監護后可能會面臨危險。軍軍溺亡的那天由外婆照管,由此外婆應盡到法定監護的職責,因外婆的疏忽,導致軍軍脫離監護,以至溺水身亡,因此造成軍軍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
據此,嘉定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小丁夫婦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