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一直看到虐待甚至殺死兒童的新聞,雖然從事未成年保護工作多年,但每次看到這樣的事件,還是非常難受,。在工作中,我也遇到多起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而相關部門卻無能為力處理的案件,我想就這個問題提出一些我的思考與建議:
一、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但是血緣關系,也是一種法律關系
在絕大多數人的意識中都認為,父母總是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父母所作的一些都是為了孩子好,父母的利益和孩子的利益是一致的。目前在我國的情況是,家庭監護還被很多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父母以怎樣的方式或者內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只有像媒體報道的一些惡性案件發生以后,社會才給以關注,于是人們憤慨、聲討、嚴厲處罰、同情。
但事件過后還是無法避免類似的惡性案件發生,人們也沒有從惡性案件中思考出預防類似問題發生的制度。所以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完善我們的監護人監督制度,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但是血緣關系,也是一種法律關系,父母對待子女的行為應該置于有效的法律監督之下。
實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意識到,父母并不總能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甚至有時會嚴重侵害子女的利益,所以,國家在兒童生理和心理幸福方面是有責任的,在保護兒童方面有積極介入的義務,尤其是在兒童的權利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侵害的時候,像童工、虐待等。
中國是一個家長制傳統非常濃厚的國家,雖然我們也經常提到“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這樣的話,但是,從現有立法、政策的制定和執法、司法實踐所折射出的理念看,我國政府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國家對兒童所承擔的責任。
二、剝奪父母撫養權后孩子無處棲身
父母虐待子女怎么辦?構成犯罪時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時怎么辦?法律沒有規定有效的處罰手段。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53條雖然規定在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或者不盡監護職責時可以剝奪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但現在問題是,剝奪了父母的監護資格那么這個孩子由誰監護?
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程序和解決被剝奪家庭環境的兒童的后續安置問題。所以,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很少適用該程序。
盡管在我國虐待等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以及不給付撫養費、教育費等不盡監護職責的情況都在很大范圍內存在,但司法部門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來維護這些孩子的權利,因為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剝奪了他們父母的監護人資格,這些孩子可能就無處棲身了。而且目前在我國只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或者棄嬰才能進入體現國家監護制度的兒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還無法獲得國家的監護。
三、呼吁國家盡快健全、完善國家監護制度
我多次呼吁,必須盡快健全、完善我國的國家監護制度,對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孩子,應依法剝奪其父母監護人資格,孩子由國家來監護。
盡管存在上述立法缺陷,但我們在呼吁加快完善立法的同時,我們還是呼吁有關職能部門克盡職守,切實擔負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職責。
如虐待兒童案件,當地公安部門在接到報案后,應該立即立案并進行偵查,對兒童的傷勢進行司法鑒定。如果屬于重傷,由公安部門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如果沒有構成重傷,根據刑法規定虐待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只有被害人到法院直接起訴才能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但對于象虐待兒童,甚至嬰兒這種情況,顯然受害人自己無法提起刑事訴訟,為了幫助這樣的被害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刑法》第98條規定,因受到強制、恐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即人民檢察院和兒童的近親屬也可以代表到法院起訴要求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