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犯罪判刑,母親賭氣離家出走,7歲男孩小超(化名)還未到入學年齡,失去親生父母的監護,過早飽受生活的艱辛。對此男孩的爺爺郁某要負起監護之責并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關系訴訟。日前南匯法院依法判決予以支持。這意味著日后小超的監護人由爺爺來行使。
小超的爺爺訴稱:其子阿海(化名)與高某于1996年相識戀愛,1998年2月1日登記結婚,同年7月4日生育兒子小超,婚后雙方感情尚可。1998年9月,阿海因犯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現仍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阿海被判刑后,其妻高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判決解除阿海與高某的婚姻關系,雙方所生兒子小超隨高某共同生活,并由高某獨自負責撫育。嗣后,高某離家出走,去向不明。小超由其爺爺、奶奶撫養至今。今年1月,小超的爺爺以小超之母高某未盡監護之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監護權由其來行使。
審理中查明,小超的爺爺曾在去年向自已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申請指定其為小超的監護人,該村委會作出決定,指定小超的爺爺為小超的監護人。
法院承辦法官在向小超所在的村民委員會進行了調查,該村委會證實小超之母高某系江西外來打工人員,現已去向不明,小超現由爺爺及奶奶撫養。
法院審理后認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院在判決高某與阿海解除婚姻關系時,一并判決雙方所生之子小超由小超的母親高某負責撫育。高某應依法履行其對小超的監護之職。然而高某將小超放在家中后,自己卻離家外出,現去向不明,事實上其在離婚后未履行對小超的監護之職;小超的父親阿海因犯殺人罪而被判刑,至今仍在監獄服刑,客觀上無法履行對小超的監護之職。由此可見,小超所在村民委員會的指定并無不當。為有利于小超的健康成長,小超的爺爺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作出自判決之日起小超的監護人變更為爺爺來行使的判決。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0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之職,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變更監護關系。本案原告也即申請人,小超的爺爺具有監護資格。根據其本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及之前已實際現撫養小超的事實等綜合因素確定,可以履行對小超的監護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