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未成年人生育率居歐洲首位。最年輕的父親12歲,一位17歲的女孩已經是三個孩子的母親,也有28歲就當上祖母的報道;韓國有一部反映未成年人懷孕的電影,曾引起轟動;2003年中國重慶發生12歲少女產下一嬰兒,因無力撫養而將監護權轉移給當地福利機構的案件;2004年,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未婚成年爸爸向14歲少女媽媽追討兒子撫養費的案件;美國國會2005年4月27日剛剛通過了《兒童州際墮胎通知法案》,等等。這一切說明,未成年人懷孕在國內外已經是一個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也引起了許多國家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當這一幕發生就在自己身邊,作為法律工作者,我還是感到震撼。
案情介紹
據《新京報》2005年3月12日報道,北京一位年僅14歲的女學生被學校發現身體異常,經家長帶到醫院檢查,發現該女孩已經懷孕足月。醫院方面對女孩如何治療,未見后續報道。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與不滿14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女孩自愿與否,男方都構成強奸罪。強奸女孩的犯罪嫌疑人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爭議焦點
無論懷孕少女引產還是分娩,這個案件都涉及倫理、社會、衛生、法律等等許多問題,如性犯罪的受害者懷孕,受害人有無權利終止妊娠?醫院為懷孕足月者引產是否違法?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及政府對此類人群的救濟方式和途徑等等。回答這些問題,需要綜合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個部門法律,因很多領域過去鮮有涉及,引發了筆者作為法律工作者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深刻思考。
本文將一一探討這些問題,試圖在法律和制度上闡述未成年人懷孕及所生子女撫養的問題。
性犯罪的受害者懷孕,受害人有無權利終止妊娠?
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見,在中國生育權屬于婦女。對于婚內或婚外的懷孕,婦女都有權自行決定終止妊娠。《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
醫院為懷孕足月者引產是否違法?
西方國家由于歷史和宗教的原因,曾經是禁止墮胎的。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末才有條件地允許墮胎。英國1967年墮胎法規定,注冊醫師為懷孕不超過 24周的孕婦做終止妊娠的手術不是犯罪。美國是通過判例確立了有條件墮胎的法律制度,妊娠最初三個月內終止妊娠可由孕婦自行決定(無須丈夫同意);妊娠 28周胎兒離開母體可以獨立生存后,除非為保全孕婦的生命健康不得終止妊娠。近年來,由于西方保護人權的觀念對我國的影響,我國經濟發達、對外交往頻繁地區的上海、北京的醫院一般都不給懷孕足月的孕婦做引產手術。
《知音》雜志2004年第18期刊載的《14歲女孩兒做媽媽難倒上海兩家人》一文,報道在發現13歲半的女孩懷孕時,雙方家長曾帶女孩到上海南匯醫院要求引產。但醫院檢查后發現女孩已經懷孕八個月,以引產下來的孩子是條活生生的生命,不能殺死,否則就是犯罪為由,拒絕引產。無奈,少女生下了孩子,成了媽媽。那么,為懷孕足月者引產是否違反中國法律?
我國法律禁止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從事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是違法行為,除此之外,為懷孕足月者引產,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通常,只要孕婦提出終止妊娠而無禁忌癥,醫院就會做終止妊娠的手術。關于終止妊娠的時間條件,根據1984年2月1日衛生部、國家計生委聯合發布的《節育手術常規》規定,人工流產適應癥是妊娠十周以內要求終止妊娠而無禁忌癥者,鉗刮術應妊娠在10—14周以內要求終止妊娠而無禁忌癥者。中期妊娠引產的適應癥是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終止妊娠者。對于妊娠超過27周的引產,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也沒有相應的處罰。在國外醫學界,超過24周(懷孕的第二個三個月)的引產稱為晚期妊娠引產,在我國,妊娠27周內引產是中期引產,27周以上為晚期引產。晚期引產在醫療實踐和司法實踐中都不乏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