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成年人監護制度。“成年人監護制度和諸多社會現象一樣,根植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深嵌在社會文化的母體之中,受制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等社會因素,關聯著家庭、親屬等社會組織體系和保障機制,因而必然帶有鮮明的地域性和歷史階段性,于個性之中折射出共同性來,于普遍性之中映照出共同性。”中國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范圍太窄,監護層次也過于單一而且十幾年未曾有過變化。反觀國外,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近年來紛紛改革成年人監護法,使得該制度從理念到制度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因而當務之急應積極反思并重新構建中國成年人監護制度。
(一)成年人監護制度建立的背景
(1)中國社會老齡化加劇。據聯合國的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中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550萬,在這龐大基數上幾乎每隔二十年呈幾何級數增加。到2020年將達到1億5647萬,到2030年將達到2億1596萬。按聯合國的劃分標準,中國已然變成老年型人口的國家,進入老齡化社會。高齡人口的急劇上升使得因年老而患上老年癡呆性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礙的高齡人得到照護的需求大大增加,尤其是患有老年癡呆病的患者和因其他疾病腦部受損者更需要有人加以照料。然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獨生子女日益增多,社會少子化,家庭結構隨之轉變為以核心家庭為主。這樣的小家庭實在難以負荷四位老人的看護與照料,對上述老人的監管也日益疏怠。老年人因體力和腦力隨年齡增長而逐漸衰退,被欺騙、傷害和侮辱的例子層出不窮,。而立法卻沒有為上述老人提供保護和救濟,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
(2)中國的成年人監護制度。歷史上中國的成年人監護制度一直處于缺失或極不發達階段。封建時代宗主意識濃厚,家族中若有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須設置監護人,一切統屬于家長,沒有形成監護制度,更逞論成年人監護制度。該制度的缺失狀態直至清末法制改革方才有所變化。《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篇親屬部分第一次規定相關成年人監護的內容,如“受準禁治產宣告者,須置保佐人。”“成年人受禁治產之宣告時,須置監護人”,并規定以親屬會議對監護人、保佐人的監護行為進行協助、監督等等。后南京國民黨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中也對親屬規定了監護制度,與臺灣現行的監護制度無甚大區別。
新中國成立后廢除六法全書,這些制度并未得以繼承和揚棄。而中國現行監護制度沒有提及成年人監護之名,對成年人監護立法只在中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作了原則規定。監護對象只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監護層次上也沒有根據行為能力的不同層次加以區別對待,只是籠統地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人加以監護。可見我國民法有關成年人監護的規定籠統抽象,可操作性差。隨著中國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家庭結構的變化,修改原有民法規定,建立健全的成年人監護制度,以切實保障因年老而喪失或減弱判斷能力的老年人之合法權益的必要性日益凸現出來。
(二)對中國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幾點構想
(1)樹立“保護成年人本人意愿,尊重本人決定的權利”思想。“民法是權利的宣言,它肯定人的尊嚴與價值,肯定人的主體地位,肯定人與人的自由與平等,這種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內在深層的精神與內核,是現代民法文明的終極價值追求。對這一原則的民法回答就是對主體制度如何設計”[9]反映在監護制度上,即成年人監護制度設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充分保障其殘存的行為能力,體現“尊重人權,尊重受監護人的自我決定權和維持其生活正常化,以人為本”[10]的思想。這也是現代民法國極化發展的趨勢。晚近,西方許多國家紛紛改革舊有的禁治產宣告制度,廢除對自然人行為能力粗暴剝奪或限制的制度,在立法中更多的尊重本人的現存判斷能力及對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決定權,使成年人監護制度更多體現出對人性、人權和個人尊嚴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