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中列舉了包括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七種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嚴重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對于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舉報,并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生孩子容易,要成為合格的父母卻并非易事。生身父母是未成年人天經地義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愛護孩子,不僅是倫理道德,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婚姻法》就寫明“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現實中,某些父母經常對孩子動輒打罵,卻美其名曰“教育”,甚至因為與配偶不和而對嬰幼兒施暴。如前段時間,汕頭市潮南區的鐘某因懷疑“妻子”出軌兒子非親生,竟虐打還不足兩周歲的孩子,還通過qq空間曬出孩子各種受傷的照片,這種行徑與保護之義務背道而馳。
俗語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習慣地認為家長打罵孩子只是簡單的家庭糾紛。但必須指出的是,在上述案件中,鐘某虐打兒子的行為不是普通的“家務事”,而是已經觸碰到涉嫌虐童的法律紅線。因為孩子不是任何人的“私產”,而是社會的公民,家長不能想怎樣對待就怎樣對待。傷害自己監護的孩子,這樣的家長就不配有監護權。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兒童的父母無力撫養或不履行監護職責,法律可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對于虐童或暴力傷童的監護人,撤銷監護權,還只是最低的懲罰,涉嫌刑事犯罪的還要追責。然而現實是,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虐童或暴力傷童行為的法律保障。在以往曝出的同類案例中,不稱職的監護人被撤銷監護權的案例鳳毛麟角,更多的只是刑事拘留或判刑處理,孩童的權益無法得到真正保障。
值得慶幸的是,近日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意見》,對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嚴重情形作出細化,這無疑為孩子編織了一把保護傘。今后,對于那些傷害孩子、不稱職的監護人,相關機構可依法剝奪其監護資格。而“撤銷監護權”是懲罰更是警戒監護人,必須對孩子有愛。沒有善待,就難有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