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對于處于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現代人在婚姻關系中更注重感情滿足、更注重個性化,所以在婚姻關系瀕臨破裂時,較多地傾向于用離婚來解決矛盾,更有多數離異夫妻為擁有孩子的監護權爭得你死我活。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一、爭取孩子監護權常遇哪些難題
1、夫妻離婚以后,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愿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4、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系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5、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么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后,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二、如何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能想當然判給父親或者母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愿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所以,離婚后孩子監護權怎么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說,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三、法院判決監護權遵循什么原則
關于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總結出以下考慮標準:
(1)支持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系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持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持。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系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愿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愿加以檢驗。
離婚后未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協議分居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有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子女交往權的內容包括探視子女)、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有監督子女撫養的權利、有為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財產(全部或一部)的權利。該方應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判決。
四、能否變更父母的監護權
按常理說,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當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根據《民法通則》16 條規定,由具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正如你所述,在現實生活中有少數父母雖具有監護能力,卻因種種原因不履行應盡的監護責任,這種只養不教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和健康成長。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該條還進一步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述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總的來說,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如果是由于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孩子有虐待、遺棄、犯罪等行為的,是很難獲得對孩子的監護權的;同時,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發生故意阻擾或限制父母一方對孩子行使監護權的話,先通過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獲得對孩子的監護權或行使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如果在法院判決支持對孩子的擁有監護權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仍然故意阻擾或限制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對方則有可能被罰款、拘留等。所以,如果父母一方想要獲得孩子監護權或維護自己的監護權的話,還是有有許多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