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子女17載,竟然發現并非親生,是斷絕關系還是繼續維系?近日,某法院審理的一起特殊的監護權糾紛案引發關注,作為養育子女多年的非親生父親,能否爭取非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又能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老吳和阿鳳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喚名小寶,;老吳和阿鳳經常爭吵,于是,2010年,夫妻二人終因吵架協議離婚。雖然離了婚,但前妻阿鳳和兒子小寶剛開始仍住在老吳家里,阿鳳和老吳偶爾還會吵架。有一天,阿鳳在吵架后說了一句氣話:“反正孩子也不是你的。”老吳聽了這句話后,就開始起了疑心。在前妻離家后,老吳帶著偷偷取來的小寶頭發進行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孩子果然不是老吳親生的。老吳知道真相后極其憤怒。為此,他將阿鳳告上法庭,要求阿鳳賠償其經濟損失。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阿鳳賠償55萬元給老吳。判決書生效后,原本老吳與前妻、非親生兒子之間的糾葛本該結束。可是,眼看自己照顧了17年的孩子離開,卻又心生不舍。阿鳳和小寶離開老吳住所后,老吳及其母親因為一直都見不上小寶,都很想念,為此,老吳又一次將阿鳳告上法庭。這一次,他希望擁有對小寶的監護權。
庭審中,老吳說,雖然后來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發生了這么多變故,但17年的感情難以割舍。他對前妻的欺騙不滿,但他對孩子的感情沒變,依然很愛這個孩子,雖然孩子并非親生,但他還是想見見孩子,聽聽孩子的意見,看他是否愿意再回到住了10多年的家中。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前的離婚協議并沒有對孩子監護權作出明確約定,離婚后三人仍共同生活了一段較長的時間,結合實際情況來看,雙方對孩子實際處于共同監護狀態。老吳請求“通過恰當溝通或接觸的方式,以履行其對小寶的監護權”,于法不悖,應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決確認老吳仍然具有對孩子的監護權。
【律師解析】
老吳并非小寶的親生父親,法院之所以判決他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是因為:從監護權的性質來看,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監護權是為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而設立的,并無監護人的任何利益,這種權利是一種職責。而老吳主張對兒子的監護權,本意還是想繼續履行職責,想盡到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事實上,老吳打這場監護權官司,更多的是想向孩子證明,他愿意繼續盡一個父親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認定老吳具有對孩子的監護權,這實際上是從人情和倫理的角度,從尊重17年的父子感情的角度,確認老吳和孩子之間的事實上的“父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