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人的秘密隨之浮出水面:雙胞胎竟是李某夫婦花費80萬元,通過購買卵子、代孕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近日,閔行區法院對這起撫養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雙胞胎由祖父母監護,同時李某需在判決生效之日將孩子交由對方撫養。
被告患有不孕不育癥
李某與林某均系再婚。李某患有不孕不育癥,兩人商定通過體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為此,兩人精心安排代孕代育事宜:非法購買卵子,將林某的精子及購買的卵子委托醫療機構進行體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約80萬元。
2011年2月,異卵雙胞胎小花和小軍出生。李某通過非法手段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登記的生父母分別為林某、李某,并據此辦理戶籍申報。
天有不測風云。2014年2月7日,林某因重癥胰腺炎突然入院,兩天后搶救無效死亡。此后,兩名小孩隨李某共同生活。去年12月29日,林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成為小花和小軍的監護人,撫養兩個小孩。他們的理由是,林某是兩個孩子的生父,但李某與他們無親生血緣關系,且未形成法律規定的擬制血親關系。
審理中,法院委托權威機構進行鑒定,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不排除林某父母與小花、小軍之間存在祖孫親緣關系,同時可以排除李某為小花、小軍的生物學母親。
面對訴訟請求,李某表示堅決反對,“兩個孩子一直是我在撫養,應推定為我和林某的婚生子女。如果無法認定為婚生子女,那他們自出生之日起便與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實收養關系。”李某的辯護人提出,如法院無法認定小花、小軍為林某與李某的婚生子女或事實收養子女,那么在無法確定生母是否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也應駁回原告要求成為監護人的訴訟請求。
擬制血親關系也無法認定
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可分為兩個問題:
第一,小花、小軍是否可視為李某與林某的婚生子女?2001年8月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嚴禁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等。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受孕方式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妻子本人,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本案中,李某與林某夫婦通過買賣卵子、委托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方代孕的方式,孕生小花、小軍,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情形。李某非卵子提供者,因而不能形成生物學上的母親;又非分娩的孕母,亦無法將兩個小孩視為其婚生子女。
第二,李某與小花、小軍是否存在擬制血親關系?所謂擬制血親關系,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包括事實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可根據法律規定,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案中,李某與小花、小軍之間因欠缺法定的必備要件,沒能建立合法的收養關系。加之代孕行為本身不具合法性,亦難以認定因此種行為獲得對孩子的撫養機會。故合議庭認為,李某與小花、小軍不存在擬制血親關系。
綜上所述,李某與小花、小軍既不存在血親關系,也不存在擬制血親關系。在生父林某死亡,而生母不明的情況下,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小花、小軍的祖父母要求擔任監護人等要求,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