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四齡童路邊玩耍被撞身亡,賠償責任按比例劃分
這是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事故發生在安鄉縣安德鄉附近,時間是2014年2月1日。
當日上午9時許,裴某載著妻兒等4人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安鄉縣陳家嘴鎮出發駛往安德鄉。當日9時20分,當車由西往東行駛至安德鄉某路段時,遇到4歲的陳某一人由南向北走來。由于裴某對道路上行人動態估計不足且超速行駛,其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將陳某撞倒,陳某當場死亡,小型普通客車受損。
事故發生后,安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裴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裴某與陳某的父母在當地調解組織的協調下,達成賠償協議,先行賠付陳某父母14萬元,其中有1萬元未付,打了欠條。雙方約定,另外的41萬元損失,由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承擔,陳某父母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追究裴某的刑事責任。
事后,A保險公司拒絕按上述協議賠付。陳某的父母將裴某、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41萬元。
庭審中,法院重新依法核算了陳某父母的損失,共計48萬余元。但是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因原告對A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賠償各項損失41萬元,故法院僅支持賠償損失額4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保險合同約定,A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之內賠償陳某父母傷殘賠償費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為11萬元。陳某父母的損失在獲得交強險賠償后,尚有損失37.6元。超過交強險賠付范圍的陳某父母損失,按照死者陳某與裴某各自的過錯比例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分擔責任。死者陳某在該案事故中有過錯并負次要責任,可減輕裴某承擔的責任,
所幸,陳某父母所要求賠償的損失額度并未超過保險承保的份額,故不用自行承擔。最后,法院依法判處,A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賠付陳某父母41萬元。
案例二:兩齡童獨自過馬路被碾壓,父母擔責20%
該案發生在漢壽縣,時間是2013年11月26日下午。朱某駕駛農用六輪運輸車在漢壽縣新興鄉由南往北行駛,下午4時45分許,行至新興鄉某村路段時,遇兩歲的劉某獨自橫過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當年11月,當地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朱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
事后,因傷情較重,劉某的父母帶著劉某分別于2013年11月、2014年12月,到市城區、長沙等地治傷,住院百余天,僅醫療費就花去了近10萬元。
2015年5月,經司法鑒定,劉某右足損傷構成10級傷殘。于是,劉某將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及后期治療費19余萬元。
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作為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應當由其監護人帶領,但劉某獨自一人橫過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令朱某與保險公司賠償劉某各項損失12萬余元。
筆者手記
本不該發生的悲劇
可以想象,每一次事故發生后,受害人的父母、親人都會捶胸頓足、嚎啕大哭。作為旁人,也會心生幾分憐憫。
可是冷靜地想一想,僅以這兩宗案件為例,如果多一位大人在旁,或者不讓孩子單獨外出,即便是駕駛員違法,孩子會發生意外嗎?我們必須要承認,孩子對危險的認知是有限的,甚至是“無知”的。這也是法律不斷強調家長監護責任的緣由。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父母應當照顧子女,負有保護未成年子女避免受到傷害的義務。這既是法理,更是人倫。